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怎么分?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该解释对夫妻间给予房产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和李某(男)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李某在自己婚前买的房子上加了张某某的名字。张某某和李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2020年,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张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给自己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开庭时,双方都认可房子市值500万元。李某表示和张某某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张某某对房产没有任何贡献,当时房产证上加名也是张某某要求的,婚后家庭开销都是自己负担,所以只愿意支付80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和李某因为生活琐事以及和对方家人矛盾大,以致感情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予以准许。
案涉房屋是李某的婚前财产,李某于婚后给张某某“加名”系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现在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房屋怎么分割,考虑到该房屋原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某对产权取得无贡献,但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和资金往来情况,最终酌定张某某可分得100万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李某将婚前房产加名至双方名下,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行为符合“夫妻共同共有”的约定,因此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张某某虽未直接出资购房,家庭开销由李某负担。但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强调“家庭贡献”不仅限于经济投入,还包括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等非经济付出。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张某某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0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本案中,李某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结语
住房是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的载体,也是家庭财产的重要部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或者在房产中加上名字,是为了实现、安排、维护及保障与对方的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规定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之间财产方面的约定,同时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及情感利益多角度平衡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产权与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彰显正确的家庭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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