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半年里,两宗内地法院的判决案件,在香港法院获得完全不同的执行待遇。
一宗发生在北京,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内地终本裁定无法在香港执行;另一宗发生在广西南宁,因原告方系国企,则获得了香港法院同等执行的认可。
那么,香港法院执行内地判决的标准何在?你的资产放在香港还安全吗?——当然,如果没有香港资产,或者你的债务人不在香港,你不需要因此而失眠。
内地终本裁定无法在香港执行
2025年5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V傅军(Fu Kwan)的四个案件中,作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裁决——驳回民生信托的上诉,维持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撤销民生信托基于北京三中院四份裁定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登记的决定。
这一裁决,为内地与香港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实践,敲响了一记发人深省的警钟。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民生信托与傅军之间的债务纠纷。2019年4月4日,民生信托(作为贷款人)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4份贷款合同。同日,被告傅军作为保证人(担保人)就前述贷款与民生信托签署了4份相应的担保协议,约定对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明确若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借款人和保证人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后,民生信托按流程向北京长安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华联总裁傅军
北京三中院先是冻结相关账户,后因执行和解终结本次执行;但因对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又恢复执行程序并作出执恢字号执行裁定书 。
2022年,民生信托依据2008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四份裁定并获登记。然而,2023年傅军提出撤销登记申请,理由是这些裁定书不属于2008年《安排》下的判决,一审法官采纳“裁定书未要求支付款项”这一抗辩,撤销登记。
虽然由北京三中院作出的裁定属于“内地判决”的定义范围。 但该裁决的目的和功能是结束特定“回合”的执行程序,而这种结束显然是内地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和行政需要。上诉法庭采纳傅军聘请的内地法律专家江平和朱泽俊教授的意见,认为案涉四份裁定书中真正“裁决”的仅仅是相关执行程序的终结。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审理时,深入剖析了内地公证债权文书制度,指出该制度下当事方权利义务实质由公证处决定,法院未实质参与裁判。虽北京三中院裁定属“内地判决”定义范围,但它只是结束执行程序的阶段性裁定,目的和功能并非要求一方支付款项,不属于《安排》规定的可执行判决书范畴。
2024年1月29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经取代了2008年《安排》。与2008年版相比,2019年版不再以具有书面管辖协议为条件,而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并将范围扩大至包括非金钱判项。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随着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日益紧密,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这无疑给内地当事方在制定诉讼策略时提了个醒:不仅要追求便捷高效解决纠纷、获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还必须充分考量该文书未来在香港的可执行性。
香港执行南宁中院判决
在另一起“[2025] HKCFI 714”号案件中,广西南宁中院的生效判决在香港高等法院获得执行,涵盖内地判决在香港认可及执行中涉及的财产保全和资产披露流程、同时涉及Mareva禁令的适用。
原告汇某公司系一家国有企业,位于广西南宁市;而被告包括广州A公司(第一被告)、广东B公司(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和蔡某某(第四被告)。其中,第三、四被告不仅在内地拥有住所,同时持有香港身份证,且在香港实际控制多家企业。
汇某公司先后在内地两级法院获得对被告的胜诉判决。2023年4月1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随后南宁市中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该判决(二审判决),后者自2023年10月9日起生效。尽管汇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2024年12月4日,仅收回人民币16410元,各被告累计负有高达12731526.05元。此外,在内地执行过程中,汇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成功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对四被告名下财产予以冻结,但被告仍通过转移和隐匿资产的手段规避履行义务。
在整个内地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被告尤其是第三、四被告未如实披露其在香港的经济资源及资产状况,实际控制的香港五家公司及其资产均被隐瞒;同时,第三、四被告利用香港身份从事投资、资产重组,并在香港持有住所和物业。
为防止被告利用香港境内资产进行转移和隐匿,汇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依据《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执行申请,并于2025年1月10日申请Mareva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在香港转移或处分其资产。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同月17日以单方面申请方式批准了该资产冻结令,随后在次月7日继续维持禁令。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首先是案涉内地判决在香港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根据《内地判决(相互执行)条例》,香港法院须考量内地判决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判决必须是在2008年8月1日之后作出;判决由“指定法院”作出,通常要求为中院或以上;判决必须为最终性金钱判决,且判决已无进一步上诉可能;判决中所涉合同须包含有效的选择法院条款,约定由内地法院解决争议。
在该案中,南宁判决符合上述条件。
香港高等法院认定,原告基于内地判决已获得的债权主张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符合“合理可诉案件”的要求。尤其是第三、四被告不仅实际持有香港资产,而且以隐瞒、转移资产为特征,形成了实质性风险。至于第一、二被告,由于尚未在香港完成相关有效的送达的程序,法院暂时继续适用禁令,直至原告能依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有效送达。
同时,香港高等法院认为,被告应根据内地法院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披露在香港及其他地区的所有资产状况,并提供支持性文件。资产披露令不仅是对被告履行资产保全义务的要求,也是对未来执行过程中确定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
考虑到原告系注册资本高达人民币2.3亿元的国有企业,且其诉讼和执行行动均为保护判决权益,香港高等法院未对原告提出额外的担保要求。对于案件费用,法院予以保留,待后续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决定。
在香港的资产还安全吗?
近年来,不少内地人士开始寻求境外资产配置,以应对单一货币风险。加上内地外汇管制的收紧,更多资金开始涌入香港开设账户或购买资产
然而,香港与内地的司法互通消息一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恐慌。一些媒体大肆渲染,宣称一旦实施,当事人在内地被起诉、资产被冻结后,香港方面将直接冻结当事人在港的资产。
对此,香港律政司迅速出面澄清,指出这些言论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根据《安排》,两地之间不会共享司法信息。《安排》仅适用于民事、商业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其次,内地判决在香港并不自动生效。《安排》生效后,内地的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若想要香港承认内地的判决,当事人需主动提出申请,经过四道检验后才可以在香港获得承认:1、向内地法院申请证明书;2、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3、原讼法庭颁布登记令;4、登记未被作废。
只有经过这四个考验,才能说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想要追回钱,其实挺费劲的。
就算内地判决已经经过前述四道检验后被香港法院承认后,申请人还需要面临的下一个问题是:如何实际执行香港资产?
而这一步,才是整个流程中最难的。例如:张三与李四在内地有经济纠纷,张三欠李四100万,但张三在内地的资产仅有80万,不足以抵消债款。李四想要追回剩下的20万,赴港起诉张三。即使李四通过了四道检验,看到张三在香港生活过得非常滋润,开法拉利,混迹各种酒局,但他仍无法获得张三在港有资产的证据。
在香港法院看来,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则无法宣判强制执行。
李四想要获得张三在港的财产证据非常困难,因为香港有《私隐保护条例》,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并不互通,很难查到。一一举证所耗费的时间、金钱成本都相当高。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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