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7岁女游客在三亚被蛇咬伤身亡”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大家除了对女子遭遇感到痛心,也十分关心这起事件中到底谁该承担责任。澳门都市报法律顾问,北京律师葛树春对此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分析。
葛树春说,从目前报道来看,这起事件涉及两方可能担责主体,一是咬伤女子的毒蛇所处区域的管理方,二是参与救治的两家医院 。
先来说说毒蛇所处区域管理方的责任问题。如果女子是在景区、酒店等有人管理的公共区域被毒蛇咬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葛树春强调,也就是说,如果这些管理方没有做好防蛇措施,比如没有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毒蛇出没,或者没有定期清理可能藏蛇的区域,导致女子被咬伤,那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如果毒蛇是在完全自然、没有人为管理的野外区域咬伤女子,管理方就不需要担责,因为他们没办法对这种完全自然的风险做到绝对防控。
关于两家医院的责任。患者家属质疑首诊的三亚某医院存在误诊、延误治疗,后续接诊的三亚某医院抢救措施不当。
葛树春对此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判断医院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女子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葛树春强调,要是经过调查鉴定,确定首诊医院在女子自述可能被蛇咬伤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行鉴别诊断,误诊为虫咬伤、不明物咬伤,错过最佳救治时机,那医院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后续接诊的医院如果在抢救过程中有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比如急救措施不当、用药错误,并且这些过错对女子死亡起到推动作用,同样要承担责任。
但是,葛树春认为医院也不是一定会担责。葛树春说,《民法典》规定了几种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比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如果医院能证明自己符合这些免责情形,就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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