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的
行业集聚、工人抗争与地方保护
文 | 冯贤亮
来源 | 《明清江南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
01
行业的排他性与自保性
从性质上讲,行业具有较大的排他性和自保性,这是行业生活的必然产物。
在同治九年春天,苏州府长洲县以织宋锦机为业的沈友山、王承忠、孙洪、戴梅亭、吕锦山、朱沛和等人,为遭同业的曹阿传和顾廷等另创行头、“借神勒捐”的问题,要求地方政府予以“究治”。到光绪四年(1878),曹阿传已身故,但有王沛等人“结党成群”,“喊歇停工”,又要“倡捐勒索”,致使同业“受累”,引起行业人员的不满。以沈友山等为代表的机业人员,最终获得了官方的承认和保护:以后如在苏州府的长洲、吴县、元和等地办事,有像王沛等一样,再另设“行头行规”,改立名目,“妄行派费,诈扰同业”,允许机业人员“指实禀县”,官方予以严办。
创于嘉庆年间的苏州元和县光裕公所,是由专业弹词评话的人员集合成立的。但是在民国年间,有社外说书人俞鹍扬等联合社外的露天说书艺人,在恒昌湖田的复兴园等茶室,高搭台面进行弹词评话的演艺活动。这必然影响了在当地说书业处垄断地位的光裕公社的利益。民国十二年(1923),全社联请苏州警察厅给予严禁,规定“凡社外之说书人等,不准于茶室搭台说书,以昭社内外之区别”。
又如,在苏州府元和县的徽、苏两帮烟业,也存在利益之争。后经元和县讯断,两帮在当地进行的公益事业“各归各帮办理,不准紊越派扰”。
前文述及的油麻业在同治年间的公议,所谓“相隔七十余家,方可开设油坊,以免争夺肇衅”,都有着行业生活中的明显排斥性。
在苏州府的吴县,以红木作专营大小梳妆粉镜、文柜等生意的孙明友、潘洪富、匡章正等,建有公所,遵循行规,与同业议定捐资办理善举等事,并于光绪十九年(1893)经苏州府及吴县、元和、长洲三县备案,同业恪遵,并无异议。不料,一向以做红木玻璃灯架、挂镜、插镜机架为业的徐阿四、陈安玉、强老虎等,与孙明友等人的行业毫无关系,而且“既不同行,又不出捐”,居然也“搀做洋镜小亭等物,在店售卖”,侵犯了经营梳妆粉镜、文柜生意的孙明友等人的利益。孙明友等上告当地官府说:“窃思红木业,各做买卖,身等亦不能越做灯架,岂容徐等乱章做卖?”并认为不能越业经营是“昔时议定之规,并非觊觎生妒”。而在光绪十九年官方所给的印示中,载有议规十三条。当地政府即裁定,凡红木作各同业人员,务必遵照规章十三条:“倘有外来同业,阻挠乱规,有碍善举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此外,当地的水灶业因历年较远,久未整理,以致在民国六年(1917)间“城外有人违章添开”,而城内的公所要划分地域界限,店多人众。该业的赵行豪、黄荣炳、宣彩文、徐文淦等人就向当地政府提出了“同业悉照旧规,只准顶替,不能添开”的要求,得到了政府的允准。可见,即使是同一业行中的不同分派或分工,如有越行行为,也会引起同行的不满和指责,甚至诉诸司法。行业生活的自保与排他的特性十分显著。
同样地,在外地开办公所,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能够获得当地政府的承认和保护,从而排斥其他行业对本行业生活的侵扰。同治十一年(1872),由苏州商帮的沈时丰等人发起,在上海老北门内措资筹建了珠玉业公所。然而,自建立之日起,一直受到南京帮商人的“缠讼”。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间,当地政府判定苏、京两帮商人“各立市场”,并且“给示晓谕”,声明苏帮将公所暂借与京帮进行贸易,“限期五年”,要求京帮商人“从速措办地方,为乔迁之地”;如果逾期,苏帮可以“禀道勒迁”。苏帮又凑了二万六千二百洋元,在原公所对面购得旧屋,连地一亩五分,“建设市场,专为苏州各帮珠玉业贸易之所”。上海县府在宣统元年(1909)进一步作了批示,下令该处市场“系苏州珠玉各帮筹款建设,专为该帮贸易之所,不许京帮入内摆摊”。
02
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调整
当然,行业内部的生活也需要时常协调。为了规范行业生活,维护本行业及其成员的利益,行业大多定有细密的行规条约。如苏州府吴县的纱缎业,曾在雍正元年(1723)制订了一些行规条约,并通过地方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作为行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互济是维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无论是对外的援助或进行某项善举,还是在本行业内推行各项福惠措施,都是出于维护本行业发展的需要。而对本行业内部规约的重整,虽多有社会变乱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出于本行业发展壮大的考虑。吴县地方豆米杂粮业公所在清代已有设置,到民国初期,因年代久远,行规已经处于废弛状态。所以,在民国八年(1919)间就重整了本行业的内部规条,并刻碑勒石要求共同遵行。规约内容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允准。
在米业方面,江南的许多市镇以经营米业闻名,如枫桥市、长安镇、平望镇、新市镇、同里镇、皂林镇等。对于这些市镇米业的保护,也是官方所重视的。以吴江县的大镇盛泽而言,其米业专门建有公所。江南是万商麇集之地,各地负贩及外省商舶往来,本来是以枫桥、无锡两地米业为最盛,平望、同里等镇则次之;至于盛泽,专重丝绸业,从事米业的不过十分之二三。从乾隆、嘉庆至道光年间,盛泽米市之盛况已经不亚于平望诸镇。但在咸丰庚申间遭受兵燹后,“疮痍未复,市镇寥寥,间有挟赀招集商舶,逐蝇头利,亦复远不逮前”。同治七年(1868)夏天,地方上有人开始聚集同业人员为长久发展之计,捐资进行重建工作,到光绪三年(1877),终于建成了盛泽镇的米业公所,包括了36家米业同行。这是行业内部的重整调适工作,属于行业本身的保障行为。
道光年间,原籍溧水等县的王有源、俞士胜、陈秉孝、钱廷荣、邵全寿、刘纪煜等人,一起在苏州府长洲县开办水灶业。后因异乡人在苏州府的帮伙较多,而染病身故及患病无力请医调治的也不少。于是,经过同业吴培基等公议,捐资设立了公所,备棺殓之费,设公共义冢,以解决上述诸问题。但有内部店伙等人勾结外匪,借端索诈,酗酒滋事,公所同仁被迫向官方申请禁革,以保护同业的公共利益。元和县地方的水炉公所,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都得到了官方的一体照护,以更好地维续同业人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内部秩序。
布业方面,苏州府的布商戴志诗、李邦达等人,因同业遭受兵燹后,“孤苦无告者居多,甚至半为饿殍”,在同治五年(1866)秋就集合同业公议,“各伙友愿于辛(薪)俸内,每千捐钱十文,店主人亦复照数捐助,抵充办善经费”;这样积集一年,经费仍是不足,只好再行劝募,“各庄各坊交易内,每千捐钱两文”,汇存于公所,“按期分给月米钱文,兼助丧葬等费”;并在吴县城中街区购屋,置立了尚始公所。所有这些,都在同治八年(1869)取得了官方的认可,立碑予以示禁保护。同治七年,在吴县木渎镇经理布店的陈熙鼎等商人,因同业伙友大多无力经营,或年老失业,贫病难持,一遇病故,棺殓没有着落,或病故后孤寡无所依靠,衣食难周,就在该年经同业各友公议规条,创设了布业公所,“办理赒恤无力同业生养死殓各善举,公捐经费办善”。这样一直持续至光绪年间。
苏州府的面业公所在光绪四年(1878)因隔壁经营茶叶的盗卖了公所内一条弄堂而集会商议,向县里通禀存案,官方即“给示以碑”,予以保护。后因公所坍塌,要重修大殿,面业同行即公议由陆阿东负责向行友劝助,每位助以丕洋八角的包括陆阿东在内有46人(其中有一位捐助的是一元),捐助五角或三角的共计214人。公议还决定,“众友现做每日捐钱一文”。后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苏州府等地疫病流行,面业同行中传染得病身故的很多,公所即邀同业集议,将应办的一切同业善举认真处理,并将房屋倾圮的地方重加修葺,“所需经费仍由业等按月抽助,并不外募”;公所事务由商人代表轮流经理,为防止日常工作受到地匪游勇等人的滋扰,向官方提出保护的申请,得到苏州府衙的支持,并勒碑示谕地方。
03
行业之间的互济合作
实际上,并非只有一个行业可以完全独断本行业的经济生活。许多行业都采取了合作的姿态,以期获得更大利益,或者是稳定发展。
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出现垄断之态,在意愿上实际想体现一种正统地位。在江南地区,许多行业排斥其他行业的介入,就存有这样的因素。如苏州府地区的金箔、银楼业,为免其他行业的觊觎之心,曾在道光年间要求官方予以保护,排斥任何有损本行业利益的“加价”等行为。当时有人倡议停收教徒三年,其煽惑散匠、羁众停工的意图,就被官府出面干预压制了下去。
然而,两个行业之间,即便性质并不完全相同,仍会存在互助的情况。如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苏州府吴江县府出面为胡寿康等人“设局捐济绸缎同业”的善举专门立碑,以示支持与保护。当地政府要求各地保和绸缎同业以及绡绸各庄人等永远恪守:“所有职监胡寿康等经置房屋作为公局,捐厘助济绸业中失业贫苦、身后无备及异籍不能回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冢等善事。”并指出,如有地匪人等借端滋扰,以及年轻尚有可为、不应周恤而妄思资助、向局混索的,允许“指名禀候拿究”;地保如有徇纵,“察出并惩”。同年四月,邻近的湖州府乌程县,也奉苏州府移文,对胡寿康等的善举予以保护,要求乌程地方的绸庄按数扣交公局,每年刊入“征信录”造报上级,并立碑晓谕:“凡遇苏庄运贩绸匹,务按销货数目扣存汇交公局,以襄善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