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患者王先生,入住市医院心内科。
入院诊断为:
1、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心脏长大,窦性心律,心功Ⅱ级;
2、气短待诊;
3、腔隙性脑梗塞。
住院当日,患者女儿与医院签订《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但是签归签,回归回,当晚患者就离院回家居住。
住院第二天,照旧如此,当l仍然回家居住。
结果当晚在家突然呼之不应,面色发绀。
120急救人员到其家中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原因:考虑恶性心律失常所致猝死可能性大。
患者死亡后,医院人道主义补偿家属2万元,医患双方签订《医疗争议协议书》,约定双方均自愿永久放弃就本次医疗争议向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和向各级人民法院诉讼的民事权利,双方均不得反悔。
但还没到5个月,患者家属就反悔了。
认为,市医院用协议的形式免除自身的责任,不合法。
更搞笑的是,家属还认为患者CT检查为脑梗塞,而医生却使用“血塞通、葛根素”打通血管,让更多的血液流入大脑导致患者损害,2万元补偿太少了,不公平。
于是,出尔反尔,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49万元。
但是,这次,法院怒了。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明明已通过《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履行了告知病情、医疗风险和监护等相关事宜的义务。
患方主张医院治疗有错,患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合法,2万元赔偿不公平,这些均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予以驳回。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
并在上诉中补充认为,患者死亡系医生延误了治疗的黄金时间,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医闹讹诈,面目贪婪。
明明签了告知书,却不遵守擅自回家。
明明收入2万元,签了协议书,却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契约岂是儿戏,责任焉容转嫁?
贪婪从来不是致富之道,守法才是立身之本。
此案判决犹如一记醒木,人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不是谁弱谁就有理。
如果法律将合理提醒与过度监管混为一谈,那么规则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医院作为公共空间,是否需要对每个患者的每个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明明签了不给回家的告知书,你偏要擅自离院回家,猝死了却又倒打一耙,狮子大开口,2万元补偿还觉得不公平,典型的要求不要脸,我呸!
若以此类推,餐厅是否要对顾客狼吞虎咽导致噎呛担责?商场是否要对穿高跟鞋逛一天导致脚伤的顾客担责?
怪不得医护人员都在说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原来人心叵测。
为什么会有这样不要脸的人,这样不要脸的事?
因为以往太多的判决,都是有理没理,和稀泥。医院陪钱了事。
以往太多和稀泥的判决,让医护人员陷入防不胜防的困境。
过去很多判例,都是认为,患者相对于医院是弱者,所以法律应侧重保护患者权益。结果就是不管有理无理,谁弱谁就有理,谁弱谁就稳操胜券。
但我想说的是,如果这种逻辑走向极端,就会催生出谁弱谁有理的畸形生态。就会让扶不扶成为社会难题,误导更多人将自身过错转嫁给他人,让公众对司法导向而担忧。
和稀泥的判决,不是没有法律的专业性,而是判决的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性。
所以,我认为,对于涉医案件,我们需要的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妥协,而是对责任二字的清晰界定,那就是个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法律当为医疗规则撑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谁弱谁有理”,“人死就找医院赔”的歪风邪气。
正义不会缺席,也不想迟到。如果正义迟到了,一定是后面有恶人拦住了他。
一个人会不会缺德,不是人品决定的,而是机会和条件决定的。
医客说
这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恶,医患纠纷,绽放出那么多不要脸的可恶花朵,一定是有原因的。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老叶说医,作者叶正松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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