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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婚内强奸”案被媒体曝光。
尹某是河南濮阳县徐镇镇前九章村人,初中文化。
2012年经人介绍,28岁的尹某与邻镇22岁的女子武某认识,两人于次年5月1日举行了婚礼。
2016年长女出生,2018年儿子出生,2022年三女儿出生。
2023年3月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就武某诉尹某离婚纠纷一案立案,随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武某在诉讼请求中称,婚后发现与丈夫尹某性格不合,且尹某长期对她进行家庭暴力。
判决书显示,针对武某的离婚请求,尹某辩称,两人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良好,并称没有对武某实施过家庭暴力。
2023年5月15日,濮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武某所诉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不服上述判决,武某于当年6月向濮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离婚,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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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12时许,尹某窜至濮阳县龙城国际东区13楼,在主卧室内对武某实施强奸。
尹某于2023年8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濮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4年5月28日经濮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至此,他因“婚内强奸”被羁押了285天。
2024年7月1日濮阳县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濮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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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40岁的尹某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决定申请国家赔偿33万元,并要求追责相关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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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里他签了离婚协议,房子、大女儿都给了妻子,自己只拿到两个小娃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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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因为官方没有透露更多信息,事实不明。
尹某妻子指控他多次家暴,还因此被拘留过3天。但尹某坚称“是她不让我回家,一回去就报警”。这种罗生门般的情节,难怪网友吵翻了天:“到底谁在说谎?”“要是证据不足,为啥当初要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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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婚内强奸第一案最近刚刚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日期:2025年5月12日,入库编号:2025-02-1-182-001。
该案案情是: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某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现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某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某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等问题 的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未上诉。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明到二人的原住处,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钱某拒绝,钱某挣脱欲离去。王某明将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某按倒在床上,不顾钱某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致钱某多处 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明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明的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王某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1998)青刑初字第 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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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裁判要旨:
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这样对比,河南濮阳案能否认定确实值得商榷。
2025年6月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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