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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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增减。
那么,如果违约方一审未出庭答辩,二审中是否还可请求减少违约金?
最高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金标准的确定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虽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刘某上诉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二审法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确定刘某向陈某支付违约金的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为宜。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周军律师提醒,违约方一审未出庭答辩,在二审中仍有可能请求减少违约金,二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依法、合理地行使诉讼权利,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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