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信群内疯狂对骂一个多小时?拘留!
微信作为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
虽然给人们提供了
便捷的情感交流与意见表达渠道
但绝不应成为宣泄情绪的无约束区
网上辱骂他人!拘!
近日
龙海派出所查处一起
在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
简要案情
近日
龙海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
骆某、宋某在村社微信群里面
互相辱骂
接警后
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骆某、宋某因私人纠纷问题
在微信群内
疯狂输出对骂了一个多小时
言语粗俗不堪
发送辱骂信息100余条
影响极其恶劣
民警依法传唤骆某、宋某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
骆某、宋某两人对其在微信群内
公然互相辱骂对方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公安机关依法
对骆某、宋某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
应当和现实生活中一样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到文明有度
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
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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