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信群内疯狂对骂一个多小时?拘留!
微信作为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
虽然给人们提供了
便捷的情感交流与意见表达渠道
但绝不应成为宣泄情绪的无约束区
网上辱骂他人!拘!
近日
龙海派出所查处一起
在微信群内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
简要案情
近日
龙海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
骆某、宋某在村社微信群里面
互相辱骂
接警后
民警迅速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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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宋某因私人纠纷问题
在微信群内
疯狂输出对骂了一个多小时
言语粗俗不堪
发送辱骂信息100余条
影响极其恶劣
民警依法传唤骆某、宋某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
骆某、宋某两人对其在微信群内
公然互相辱骂对方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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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公安机关依法
对骆某、宋某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虽虚拟,法律不真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
应当和现实生活中一样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到文明有度
莫为逞一时口舌之快
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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