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江门华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港公司”)作为债权人,面临被执行人张旭辉、广东诚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诚辉公司”)及其担保方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生创盈”)的“连环推诿”。被执行人以其对外债权未收回为由拖延偿债,担保方则以“财产未执行完毕”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华港公司的合法债权陷入“踢皮球”僵局,凸显执行程序中责任主体的消极规避现象。
一、案件焦点:债务清偿责任被层层转嫁
根据听证笔录(案号:(2025)粤0781执异11号),华港公司主张诚辉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追加担保方合生创盈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2273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各方回应却将责任相互推诿:
1. 诚辉公司辩称“有债权未收回”
诚辉公司在《答辩意见》中声称,其对外享有2258万元债权(含1156万元已判决债权),足以覆盖债务,并强调法院已划扣其账户资金151万元,拟拍卖股东张旭辉名下房产。但华港公司反驳称,这些债权“尚无法确定能否实现”,且查封财产非诚辉公司所有,拍卖款亦不足以偿债。
2. 合生创盈以“财产未穷尽”为由拒担责
合生创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主张“只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时担保方才需担责”,并提交多份类似案例裁定(如(2022)粤执复281号)以证明其观点。然而,华港公司指出,诚辉公司账户仅执行到位161万元,剩余1700余万元未清偿,已符合“不能清偿债务”条件。
二、核心矛盾:第三方债权能否成为“挡箭牌”?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被执行人能否以未实现的第三方债权为由,无限期拖延债务履行?
华港公司立场:
诚辉公司对外债权虽经法院判决,但实际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条,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保证人应直接承担责任。当前诚辉公司账户被查封、经营停滞,已符合这一条件。
诚辉公司与合生创盈的“逻辑漏洞”:
若允许以“未收回债权”为由拒付债务,任何被执行人均可借此逃避责任,导致债权人陷入“执行僵局”。合生创盈作为专业担保机构,其承诺函明确“无需另诉即可担责”,现却要求“先执行一切财产再谈担保”,有违诚信原则。
三、法律与现实的脱节
1. 执行效率困境
法院虽查封诚辉公司债权及股东房产,但变现周期长、价值不确定。华港公司作为债权人,已因执行拖延承受巨大资金压力。
2. 担保责任“空转”
合生创盈的答辩意见将担保范围限缩为“解除保全导致的损失”,但《承诺函》明确包含“债务清偿责任”。其援引的案例与本案情形存在差异,未直接否定担保义务。
四、记者观察:责任逃避损害司法公信
本案暴露了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推责链条”:被执行人将责任转嫁第三方债权,担保方则以程序条款为盾牌拖延履行。这种“合法化推诿”不仅损害债权人权益,更削弱市场对司法效率的信心。
华港公司的遭遇并非孤例。根据公开裁判文书,类似担保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因执行程序冗长而被迫妥协。法律应明确:“有财产”不等于“可执行”,若债务人长期无实际偿付能力,担保责任必须及时激活,而非成为纸上承诺。
结语
债务清偿不是“讨价还价”的游戏。当被执行人将“未收回债权”作为拒付借口、担保机构躲在程序条款后“观望”,司法的强制力与公平性便面临挑战。
本案中,华港公司的诉求直指执行程序的痛点——责任主体必须直面义务,而非以“潜在可能性”无限拖延。台山市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将成为检验“执行难”破局决心的重要风向标。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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