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通城市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不断完善全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处置行为,着力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南通市城管局公开发布4起2025年查处的建筑垃圾类典型执法案例。
南通市城管局在此提醒您:擅自排放、丢弃、遗撒、倾倒、运输、消纳建筑垃圾,均属于违法行为。未经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跨省域转移建筑垃圾必将受到严厉查处,切勿尝试。
案例一: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5年2月5日,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长江路南侧某空地被倾倒有几车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走访、调取视频监控后锁定涉案运输车辆,经调查,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2日(农历初五)深夜,用2辆重型自卸货车将40.8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擅自倾倒于上述地点。
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支付清理费3360元。鉴于该公司是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的资质企业,市城管局对其进行了约谈,并纳入重点监管,督促其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本案中,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抱有侥幸心理,利用春节假期违法偷倒建筑垃圾。在城管新的勤务模式下,执法监管没有真空,企业被依法处以罚款,并支付了清理费。
本案中城管部门通过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管,既维护了法律权威,有效震慑了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又督促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一步提升南通城管建筑垃圾的现代化治理水平。
案例二:某运输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2025年3月23日13时30分,通州湾示范区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通州湾海防村某堆场有外省偷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勘察,现场发现装载有建筑垃圾的车牌号为鲁Q×××××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调查,车辆所有权人为山东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运输建筑垃圾44.38立方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通州湾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通州湾示范区通过建立完善群防群控机制,压实属地政府发现非法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了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运输车辆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营造了良好的齐抓共管氛围,有效维护了南通市良好的建筑垃圾处置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案例三:南通某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案
2025年4月24日6时37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老洪港中队在路段巡查时发现,南通某公司所属的一辆装载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在通盛大道与景兴路交叉口由南向西左转时,因未采取完全密闭覆盖措施且行驶速度过快,导致车载建筑垃圾遗撒,污染道路。经现场勘验,遗撒物污染道路覆盖区域长约15米、宽约1米,面积约15平方米。事件发生后,涉事车辆驾驶员未采取停车清理等补救措施。
2025年4月24日8时30分,开发区环卫公司组织人员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理,当日下午,南通某公司主动向环卫公司支付了清理费用。
南通某公司未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之强制性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当事人虽未及时停车处置,但事后主动支付清理费用,符合“按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故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导致路面污染行为案件,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严格落实密闭或覆盖措施,以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污染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本案中,当事人虽事后支付清理费用,但其未采取密闭措施并导致遗撒的行为仍对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城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情节危害后果和纠错表现等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裁量,依法作出了恰当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也通过有效的行政处罚警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运输车辆密闭装载防遗撒的规定,维护南通市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案例四:跨省合作 一案双查跨省域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案
海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交警部门线索移送,2025年3月6日凌晨,有车牌号为皖SE××××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海门区江心沙农场线南侧地块有车辆倾倒建筑垃圾。经调查,车辆所有人是蒙城县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来源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某在建工地,总量为45立方米,该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以及跨省转移等许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海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实施处罚后,海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违法行为线索通过南通市城管局及时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目前上海市宝山区城管执法局已对工地土方运输单位涉嫌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本案是典型的跨省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案件,海门区通过建立完善公安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高效查处,有效打击了跨省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猖獗势头,维护了南通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同时强化了跨省域非法建筑垃圾的溯源调查,并通过长三角城市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建筑垃圾输出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从源头上打击跨省域非法转移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共同提升毗邻区域的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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