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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陕西省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书
西安琨腾药业有限公司
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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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西安琨腾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文书号:陕药监药罚〔2024〕22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违法事实:2024年3月30日该公司组织生产240301批次葛根饮片共计3025kg,该批次葛根经复验,性状、杂质项目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省局《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陕药监发〔2023〕14号)第五条之规定为劣药。
同时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质量管理文件进行修订、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检验设备电子天平未记录检验药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库存及召回的240301批次葛根饮片共2180.19kg
3.没收违法所得13945.25元
4.处生产货值金额46648.1元(货值金额不足10万的10万元计算)10倍1000000元罚款
5.罚没款合计1013945.25元
什么是劣药?
和假药有什么区别?
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注意
假药、劣药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形,难以认定的,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对于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等情形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对于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中药材以及依法暂不需要标明有效期的中药饮片除外)、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等情形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当事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药品生产企业请注意!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
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依法合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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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药报”微信公众号、“南昌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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