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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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是保障案外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那么,如果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权申请再审吗?
最高院在《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丽嘉百货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综合上述规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系王美琪以沈河区城建局、沈河区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王美琪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并赔偿其损失。本案中,丽嘉百货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回迁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丽嘉百货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原则上无权申请再审。第三人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原判决影响,应优先通过原审程序中的充分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另行起诉等途径救济,而非突破再审制度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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