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执行工作规定》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那么,如果第三人接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的,要担责吗?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法院冻结到期债权的同时,又存在客观上清偿该债权的行为,系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院认为,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在申请仲裁过程中,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兴庆法院向某某节能公司送达(2019)宁01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某丁公司、某甲公司在某某节能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冻结额度为2300万元。法院的冻结行为是基于某辛公司与中新能、某丁公司的项目施工、设备采购关系,以及某某节能公司收购某辛公司股权时的债务承继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基础。某某节能公司收到相关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也未提出异议。法院的冻结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某某节能公司应当遵循,不得违背冻结要求擅自清偿。
其次,在前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到期债权期间内,某某节能公司对出票人分别为某辛公司、收款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某甲公司的三份承兑汇票予以承兑,并在某甲公司贴现后,于冻结债权期限内向持票人兑付了2357万元。鉴于某某节能公司为某辛公司100%控股股东,双方利益具有一致性,且一定证据反映,某辛公司和某某节能公司均负有向某甲公司支付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款的义务,某某节能公司对前述票据予以承兑并最终付款,使某甲公司获取相应款项,实质上实现了自身对某甲公司债务的清偿,也证明到期债权冻结效力期间该债权确实存在。
《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上述规定中,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包含有冻结到期债权的内容和效力。相应地,违反冻结到期债权通知擅自履行的行为,也是《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的擅自履行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某某节能公司在法院冻结到期债权的同时,又存在客观上清偿该债权的行为,系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一定不要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否则可能要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被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