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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斜杠青年”风靡的当下,用声音赚钱成了不少人眼中的“低成本副业”。有人靠配音逆袭,有人靠有声书吸粉,可你知道吗?看似“零成本”的声音变现背后,可能藏着一条隐形的法律红线。
本期《法律学堂》,带你走进小天的“有声书创业”风波,看看爱好与侵权之间,究竟隔着怎样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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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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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因生活费紧张,在看到“声音变现”的广告后十分动心,便去做了声音测试,觉得依靠自己的独特声线一定能够通过录制有声书赚到钱。他从网上找了热门小说的免费资源,戴上耳机按小说内容进行配音,将录制的有声书上传至平台,快速涨粉并获得平台“月度新人王”的称号。然而后来,小天却接到了一纸诉状……
贰
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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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有声书需要获得原书籍的作者许可吗?
叁
法官释法
当前通过配音、录制有声书来实现声音变现,成为许多人开展副业的选择,但其中隐藏的版权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录制有声书一般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念,通过声音展现文字作品的内容,二是录,将该声音进行录制形成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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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字内容到录音制品,如文字作品的基本表达并未改变,则该种行为属于复制,如在文字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了主播独创性内容,则该种行为属于改编。
未经文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录制有声书并上传网络平台的行为,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小贴士
免费并非能商用,授权许可要先做。
纯读原著算复制,加戏演绎需授权。
平台收益别侥幸,侵权风险躲不过。
原创不易多尊重,合法变现心才安!
用声音创造价值本是美事,但“免费资源”的诱惑背后,可能藏着对他人智力成果的无形伤害。无论是副业创收还是兴趣分享,尊重版权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毕竟,合法的收入,才能真正让人睡得安稳。
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封面由AI生成
编辑、初审:岳顺顺
复审:何婷婷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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