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问题需要寻求帮助或表达诉求时,信访往往是他们会选择的途径之一。然而,信访并非是一个可以无限循环、没有尽头的过程。其中信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 信访复查复核,它被称为信访程序的 “终点站”。
一件信访事项,从当事人提出并正式进入信访程序开始,便如同开启了一场特殊的 “旅程”。经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后,如果信访人对书面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复查;如果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还能进一步申请复核。但当这一系列程序走完,即经过处理、复查、复核后,该信访程序便宣告终结。此时,如果信访人再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次提出投诉,有关部门将不再受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复查复核程序是依申请而启动的。当信访人对已经被受理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满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有关部门会依据申请,对被信访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适当,最后作出认定。可以说,复查复核制度处在信访终结制度的末端,有着至关重要的拾遗补缺作用,本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对于原有权处理部门作出的回复意见,复查、复核部门的裁决结果可能是维持,也可能是驳回,或者因不符合分类办理规定发回原部门按法定办理模式重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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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督角度看,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复查复核有相似之处,都涉及对相关行为的审查。不过,由于信访回复的不可诉性,信访复查复核又与前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信访复查复核是一种独立的救济机制。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审查,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复议结果具有强执行力,且程序严格,当事人违背程序需承担不利后果,例如超期提出复议申请不会被受理。而信访复查复核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审查标准相对宽松,其处理结果主要依靠信访人和有关机关自觉履行,程序性也弱于行政复议,更侧重于满足信访人对实质公平的需求。
它还是一种终局性机制。当下行政争议解决存在 “大信访、中复议、小诉讼” 的状况,为避免同一信访事项被无期限、无次数地重复信访,浪费社会资源,2005 年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建立了信访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但复核决定作出后,如果信访人以同一事项同一理由再次投诉,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复核意见成为最终意见,宣告信访程序终结。这有效防止了重复信访和终而不结现象,维护了信访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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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制度还突出程序性。在信访三级终结制度中,复查复核处于最后两级。一个信访事项必须先处理,才可能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反映情况或投诉后,信访部门作出答复或处理意见,如果信访人满意,程序终结;如果不满意则可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还能申请复核。如果信访人所反映的事项本就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内,职能部门未按照信访程序受理,后续也就没有办理、复查复核程序的存在。
此外,复查复核制度兼具监督功能。上级机关通过复查复核程序对下级机关的答复意见或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这会对信访案件原承办机关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这同时将有权处理部门与上级行政机关紧密相连,上级机关能借此及时掌握具体情况,更公正准确地审查处理意见,提高信访部门工作效率,减少脱节问题,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维护信访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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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在信访程序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既为信访人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又保障了信访程序的有序终结,维护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信访秩序的稳定。了解这一制度,有助于信访人更理性、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支持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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