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法律专业人士都不一定知道。
因为该项程序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即便是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都不一定知道这项权利,有些合规性较好的劳动仲裁委则会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发送劳动仲裁规则或劳动仲裁告知书等文件,向当事人释明这项权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这项权利用的情况比较少见,故而很少人会在意。
但是熟悉《民事诉讼法》管辖异议程序的法律专业人士便会熟练运用该规则以达到一定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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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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