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案花了不少心思,阅卷研究花了接近一个周的时间,又去办案单位查看了相关同步录音录像,接着到家属家中“大考”,七八个人围着自己,既要把事情说清楚让他们听明白,又要点到为止防范泄密等执业风险,昨天到办案单位交了法律意见书。
案子忙过一阵,闲下心来后有空写写案子里面发生的一些事情,其中有两个地方,我觉得值得拿出来分享交流。
第一个事,我在本周一的那篇文章中专门谈了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的一些技巧,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核实被害人、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费了些笔墨。
我特别谈到,核实证据时,一定不要泄露被害人、证人的隐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家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没怎么做过刑案的可能无法体会。
这就是我特别写这部分的原因。
这案子发生了一个插曲,让我毛骨悚然。
最近会见了嫌疑人,主要工作是核实证据,对此我还是非常谨慎的,核实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时,我隐去了名字,称呼姓氏+某某,未透露除此外的其它个人信息,我觉得我的做法是严谨的,没有执业风险。
说到这里,有人不干了,认为我太过谨慎,担心多余。
暂不反驳,我往下说就懂了。
当我把所有证据给他核实完后,我让他发表自己的意见。
他说的话第一句话出乎意料,第二句话毛骨悚然。
第一句话大意是,他把责任推给了被害人及其母亲,没有好好反省自己的过错。
第二句话,等他将来坐牢出来,要去找被害人的麻烦。
我不知道是不是气话,让他冷静冷静。
好了,多的不说了。
这下应该能反驳刚刚的激进派观点了,试想一下,激进派把案卷所有细节都说了,被害人、证人姓甚名谁,家住何处都让嫌疑人知道了,不知道他接下来说的话你作何感想?
气话就罢了,将来真出了问题,这锅,辩护律师背还是不背?
会见结束,把有关情况告知了家属,家属会在将来服刑时好好疏导,积极进行心理矫正。
这是第一个事。
下一个是有关同步录音录像的事。
被害人陈述显示有两个办案人,一个办案人询问,一个记录,两个办案人均在笔录上签字了。
被害人陈述研究了不少时间,确实无法发现任何程序问题。
但惊喜出现了。
向办案单位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同意了,能见到如此清晰的同步录音录像实属不易,画质声音都挑不出毛病。
唯独有一个问题,书面笔录说的不是有两个办案人吗?怎么我在视频中只看到了一个。
这种现象比较常见,之所以没有发现,要么没有人看同录,要么证人作证无需同录。
我办的这类案件,有规定必须同录。
是否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刑诉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这一节没有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要适用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则。
事实上并非毫无依据。在《监察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是有要求的。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公安部编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通字〔2016〕18号)第二十七章有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这么看来,一个办案人询问是程序违法的。
分享到此,全文完,咱们下次再见。
律所主任,贵州省市律协委员,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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