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群物资供应站公章纠纷案暴露司法审理漏洞,
企业权益受损亟待关注
近日,北京市福群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福群供应站”)与王艳华之间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现福群供应站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案件审理中暴露的司法认定偏差、证据审查疏漏及判决结果对企业权益的潜在危害,值得深入剖析。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审理问题
1. 关键证据未被实质性审查,事实认定存疑:福群供应站提交的多项证据,包括《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纳税单位购票人员变更材料》及证人陈涛的证言等,均指向王艳华曾以出纳身份处理公司财务事务并接触公章。例如:缴款书与税务购票材料:王艳华承认亲自填写缴款书并办理税务购票手续,但辩称“受赵志群指派”。法院却未进一步追问:若非出纳身份,为何能频繁代表公司办理核心业务?
本案证人陈涛证言:陈涛明确表示其离职时将公章、财务章交接给赵志群,间接证明公司存在“出纳保管证照”的惯例。然而,法院仅以“无法直接证明王艳华持有印章”为由,否定证据关联性。法院机械适用“直接证据”标准,忽视间接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导致事实认定片面化。
2. 夫妻关系与利益冲突被选择性忽视:王艳华与福群供应站委托代理人赵志群曾为夫妻关系(1999-2006年),且赵志群时任公司管理者。再审申请指出:王艳华作为管理者配偶身份特殊,实际参与公司财务操作(如签署买卖合同、处置资产),其证词可信度存疑,但法院未对此进行合理性审查。
证人陈涛证明“出纳保管证照”是公司常态,而法院却认定王艳华“仅跑腿盖章”,与其夫妻共同管理公司的背景明显矛盾。法院未考量当事人关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对“日常管理逻辑”缺乏常识性判断。
3. 举证责任分配显失公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福群供应站需证明“王艳华占有印章”。然而在公司已提交王艳华经手业务、签署文件的证据,若要求其提供“王艳华手持印章”的直接证据,近乎强人所难。
王艳华仅以“未任职、未接触印章”口头抗辩,却未提供任何反证(如离职证明、同期任职记录),是零举证、而法院却仍然默认其主张成立。法院未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变相加重原告举证负担,违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公章、财务章等证照是公司合法存续和经营的核心凭证。若法院拒绝认定实际控制人,福群供应站(已吊销状态)将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印章,后续清算、债务处理均可能受阻,损害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更是让企业正常运营陷入瘫痪。本案若形成“只要否认接触印章即可逃避返还责任”的判例,将变相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占证照,甚至通过虚假诉讼洗白侵权行为,破坏市场诚信体系。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源于“事实优先、证据服人”。本案中,法院对关键证据的“形式化审查”及对当事人关系的“视而不见”,易引发“司法偏袒”质疑,损害司法权威。
本案二审结束后福群供应站已聘请律师依法申请再审,但案件暴露的司法漏洞需引起更高层重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与逻辑性,纠正原审“事实认定不清”的错误。监察机关需介入调查王艳华是否涉嫌私刻公章、侵占公司资产,避免民事判决掩盖刑事犯罪。公众与媒体应持续关注此类“小企业维权难”案件,推动司法系统完善证据审查规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福群供应站案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存亡,更映射出中小企业维权面临的系统性困境。唯有司法部门直面问题、纠偏补漏,才能让每一份判决经得起事实与民意的检验。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文书撰写,事实部分均有判决书依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