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A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等业务的企业,计划承接某县纪委办公大楼弱电装修项目。被告C声称可以帮忙协调、联络该项目。C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接受A公司委托协调中标,前期费用为一定金额,若协调中标成功,A公司支付协调费;若未协调成功中标,前期费用无条件退回A公司。A公司按约定向C支付了前期费用并由C出具收条。
然而,A公司最终未中标该项目,C也未按约定退回前期费用。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元韬律师事务所赵地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C出具的《承诺书》,双方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清晰约定了若未协调成功中标,C需无条件退回前期费用。C辩称其为委托事务花费了接待费并产生误工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A公司对该主张不予认可。
赵地律师认为,C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照《承诺书》的约定退还委托费用。在庭审过程中,赵地律师充分举证,证明了A公司支付前期费用的事实以及C未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有力地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A公司返还前期费用。若C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C负担。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A公司追回了前期费用,也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元韬律师事务所赵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A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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