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人行贿后所得收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应以全部利润计算违法所得,因为法律本意是禁止因犯罪而获利;有的法院是认为行贿人获取利益扣除投入成本后利润计算为违法所得,因为全部所得虽属不正当利益,但这些经济活动本身不属于违法活动,因此应将扣除投入成本后的利润计算为违法所得;有的法院认为,应以非法利润计算违法所得,也即行贿后全部所得应扣除正常利润,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如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区分正常利润与违法所得的,不认定为违法所得。
一、认定行贿后取得的全部利润均为违法所得
行贿人通过行贿承揽工程项目后获取的利润,应认定为行贿后的违法所得,见(2016)湘06刑终302号徐某、陈某行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认定项目收益为违法所得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结合双方供述,因共同承揽设备采购项目所得利润,两被告人对利润金额供述一致,较为稳定,与实际分配的数额能相互印证,且有相关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违法所得446000元并无不当。两被告人与业主代表、相关监管人员串通围标、内定中标,并采用行贿方式承揽并完成设备采购项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某因承揽设备采购项目获得的利润为违法所得,于法有据。故上诉人徐某关于原审判决认定项目收益为违法所得,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既无证据支持,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二、法院认为以行贿人取得的“合同金额”全部作为违法所得会显失公平,应扣除履行合同的成本
见(2018)0802刑初313号广元市南方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曹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问题,出庭公诉人当庭称本案无论是犯罪的违法所得,还是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都应当予以收缴没收,同时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以合同金额(1023万元)计算,但被告人曹某认为自己还有成本,所有违法所得仅有500万元。
对此,对于行贿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法律本意是禁止因犯罪而获利,从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个人获取利益虽确定为不正当利益,但这些经济活动本身不属于违法活动,因此应当扣除行为人投入成本,公诉人认为行贿犯罪中的合同金额就是违法所得的意见,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对行为人亦不公平,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直至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述本案非法所得金额为500余万元,且表示已自愿向检察机关退缴了500万元,因此该款项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置。
三、认定行贿后违法所得应考虑公司正常利润因素
见(2015)枞刑初字第00250号浙江欧某特阀门有限公司、金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认为:
对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50万元违法所得中包含欧某特公司5%至6%的正当合法利润、应当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2009年至2011年5月欧某特公司销售给白某阀门厂阀门款净利润为380051元,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销售给白某阀门厂阀门款净利润155783元,净利润共计535834元。该事实有欧某特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金某的供述证实,公诉机关据此指控欧某特公司违法所得为50万元并无不当,且已考虑了欧某特公司正常利润的因素,故不应当再从指控的50万元违法所得中作重复扣减,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