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浙江一个村向村民收卫生费的新闻在网上炸开了锅:
![]()
网曝永康市一村发布通报,凡是在村里居住的本地村民和务工人员一律按照大人80元/年、小孩40元/年的价格收取卫生费,另外停车费一年500,凡是不在规定日期缴纳的,一律锁车,6月1日对村里全面大清查,未缴纳的按大人200元/年,小孩100元/年查处。
若是在城市里,这点收费很普遍的,大家也很习惯。但在农村里收这样的费,很多人不淡定了。
“古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这也是为了村里的卫生环境,村里开大会定的,每一个村民公共区域也要保洁,改变我们的居住环境。”
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回应很到位,农村也是要讲究卫生的,也是要整洁的,也是要风景如画的,也是要青山绿水的,而这一切是需要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的,离不开钱的。这方面又没有国家拨款,咋办?只有向居住在这里的人员收取。
而此次引发舆情,说明从前没收过,此次收费“村里开大会定的”,那就有了合法性和正当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只要不抵触国家法律和政策,村民会议就可制定和村有关的制度,而关于农村收卫生费和停车费,国家的法律政策并没有禁止收、收多少的规定,也就谈不上“抵触”了。
卫生费的收取和使用,属于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范畴,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予以决定,不需要经哪个部门批准。注意,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是“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而不是由政府批准(也不需要向物价部门报批),政府无权干涉村民的自治权。
如果村里干部不想麻烦,什么事也不做,或者说做事都按照最低标准做事,哪怕搞成脏乱差的典型,那也是可以的,反正就你们村里自己享受这生活。但这样的村干部要你何用?
肯定有网友要抬杠:假如村里要求村民交卫生费800元一年,也算“自治权”?这不是很扯淡的问题嘛,800元一年就通不过村民会议了,这还用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清晰,村民自治权的地位非常高,此类卫生费、停车费完全属于村民“自己的事情”,村民会议作出决定即可了。
还有网民提出500元停车费是否适当的问题,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私有,你不管将车子停路上,还是停自家墙角,都占用公共资源,既然占用公共资源为什么不能收费?对占用公共资源不收费,就相当于让没占用公共资源的村民吃亏,那怎么行?
还有网民说,车子停家里院子里也要收费?姑且不论有没有这样超大的院子,就说有吧,这么大的院子符合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不要搞错概念,这里是浙江农村啊,地少人多是浙江省的省情,家里有停车位还不是多占地的?更得收停车费。
村民会议若能通过收卫生费和停车费的方案,那肯定是经过反复研讨的,特别是停车费这样的问题是各家有各家的说法,比如有人家没车,有人家有一辆车,有人家有两辆车,有人家是小轿车占地小,有人家是大卡车占地大……如果都按照自己的想法,各家说各家的想法,八辈子也谈不拢一个方案,所以只能做折中,一刀切的折中。任何收费方案做不到绝对的公平。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一般是村委会执行和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如果卫生费和停车费方案被村民会议通过了,村委会就得贯彻执行,该收的费必须收上来。当然了,收来的钱要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好好用来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建设好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如此,善莫大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