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鹰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行踪轨迹信息如何认定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存在有罪和无罪的不同情况,以下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一、有罪案例中的行踪轨迹信息认定
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0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为阻止乡政府领导胡某某和董某某在其承包土地上非法开采塘渣,从网上购买3个车载GPS定位器,分别安装在二人私家汽车上,通过手机下载App软件接收定位器实时上传的数据,掌握二人行踪轨迹并长期跟踪,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共计347条。法院认为通过安装车载GPS定位器所获取的定位信息属于行踪轨迹信息,邱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认定依据:此案例中,法院认定行踪轨迹信息遵循了“能够实时反映相关人员的轨迹状况,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核心标准。车载GPS定位器获取的信息可直接定位胡某某和董某某的具体坐标,且能实时更新其位置变化,符合行踪轨迹信息实时性的要求,同时该信息与二人的出行安全等人身安全问题直接相关,所以被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网上制作、销售可读取他人移动电话内经纬度定位信息并上传到指定服务器的软件,服务器存储了他人的手机经纬度位置信息400余条。法院认为手机经纬度位置信息能够显示手机所在位置,可识别到自然人的活动轨迹,本质上属于行踪轨迹的表现形式之一,故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
认定依据:该案例从信息的功能和本质出发,手机经纬度定位信息虽未通过传统的定位设备获取,但同样可以反映自然人的活动轨迹,与行踪轨迹信息的本质特征相符,即能够体现特定自然人的位置移动情况,因此被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二、不被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若信息不满足行踪轨迹信息的特征,则不会被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可能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关于行踪轨迹信息的相关犯罪。
例如,若获取的是已经过时、无法实时反映特定自然人当前位置的信息,或者该信息虽涉及轨迹但与人身安全无直接关联,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从理论角度分析,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能不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信息缺乏实时性:如获取的是某人在一个月前的火车票信息,虽然火车票能体现出行轨迹,但该信息是历史性的,不能实时反映此人当前的位置和行动轨迹,不符合行踪轨迹信息“实时性”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信息与人身安全无直接关联:比如获取的是某人在公开场合参加活动的记录信息,该信息虽然能反映其活动轨迹,但并未直接涉及到其人身安全,与行踪轨迹信息所要求的“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特征不符,也不应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综上所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认定行踪轨迹信息要综合考虑信息能否实时反映特定自然人具体坐标、是否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等因素。符合这些特征的信息可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进而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符合这些特征的信息则不应认定为行踪轨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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