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年1月15日,众泰汽车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披露的2021年—2024年半年度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众泰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泽宇、财务总监朱谷,时任董事长黄继宏、时任总裁连刚、时任副总裁曹敏(代财务总监)、时任财务总监喻黎黎、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海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胡泽宇、朱谷、黄继宏、连刚、曹敏、喻黎黎、杨海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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