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海味案件的线路、角色及法律认定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办理多个走私海味案件后,笔者发现此类型案件所覆盖的线路、渠道较为广泛,存在单个案件同时涉及不同方式进行走私的特征。大部分走私案件一般仅与某个模式产生关联,如完全不进行任何申报的水客类型走私、通过低报或伪报从而偷逃应缴纳税款的报关走私、或是将货物进行混杂从而蒙混入境的夹藏类走私等。
海味产品基于其特殊的属性以及在港澳进行集散的特征,衍生出不同的走私线路及渠道,行内黑话包括快线、慢线、水路、陆路以及边境线路等。线路与渠道对海味产品走私案件的认定存在较深联系,一方面渠道的策划、线路的参与往往会被认为属走私核心行为,与责任大小划分有关;另一方面不同渠道下追诉的人员范围存在差异,即便在同一批货物但因最终路线不同,可能对同一被告人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
现笔者根据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结合五类型海味走私案件的渠道及线路进行介绍,并分析其中责任认定问题。
一、水客渠道
水客渠道属于走私海味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模式,一般称为人工、慢线、陆路等,行为人通过招揽相关人员,频繁来往于香港深圳、澳门珠海,通过蚂蚁搬家的形式将海味带到大陆,虽然再集散货物。
水客渠道的参与人员主要有水客团伙内的组织者以及受雇佣人员,一般情况下组织、策划的人员均会被认定为主犯,对于普通员工则根据参与次数、涉及货值税额等划分主从。
对于水客类型的海味走私案,由于其属于完全不缴纳任何税款的情况,因此偷逃税款占货值的比重较高,针对税款的辩护主要会从计核基础证据的采信角度出发,考虑书证、电子证据能否真实反映实际进口货值,并从中寻找扣减的空间。
二、海上渠道
海上走私海味的渠道可进一步划分为大飞或大船两类型,二者均是利用交通工具在沿海或内江内河中将货物运输入境。相对利用大飞直接抵达境内不同,以大船进行走私往往需要小船接驳,由此亦衍生出非设关地走私的相关认定问题。
海上走私的参与人员无疑包括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但在责任认定上却与水客团伙有所不同。实践中由于大小船只的工作人员对于所从事的行为并不当然知情,故相当部分的涉案人员可能只进行简单的调查并提供言词证据,随后便会取保候审最终撤销案件。值得说明的是,针对大飞与大船的船长责任认定上的区别较大,对于大飞船长由于线路的特殊性,其主观上几乎不存在辩解的空间,会径直认定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然而对于大船的船长则需要结合主客观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不仅需考虑其对于货物情况的认识,也需要考虑船只航线的合规问题,实务案件中不乏因缺乏证明直接或间接故意而不认为船长构成犯罪的案例。
关于海上走私海味产品的证据问题,重点可关注行为人对于涉案货物非法性的认识情况,并结合非设关地以及粤港澳海上走私等司法解释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海上团伙而言,应根据具体层级提出不同的观点,将当事人独立于团伙之外,针对性地寻找罪轻或无罪的理由。
三、陆上渠道
陆上渠道主要指边境路线,即通过边境的非设关地进行走私,或直接以边贸互市的方式非法运输货物。实践中“越南线”、“广西线”往往指的便是陆上走私渠道,根据办理案件的经验,若将货物运输到越南后再入境,一般便是利用货车进行绕关走私,而对于直接采购原地为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的海味,则大部分通过边贸互市的方式入境。
关于边贸互市的法律认定问题较为复杂,其不仅涉及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还应参考当地的行政法规等,部分边贸互市行为与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叉,难以以统一的标准进行认定及处罚。如笔者以往曾办理的厦门大嶝岛对台商品走私案,当地对于本地居民及游客具有一定的免税额度,对于利用免税额度少量二次销售商品的问题应如何进行认定当时亦产生了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关键还是应对主观恶性进行考虑,若属于明显的化整为零、蚂蚁搬家走私则应进行处理,对于为挣取少量利润而受雇于他人的人员也尽可能从宽。关于陆上非设关地的问题,其与海上的人认定情况相似。
四、邮寄渠道
邮寄渠道即是通过快件的形式,将海味寄往境内,一般情况下会将货物申报为个人物品或是未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商品。对于快件的寄件人而言,只要其未与收件人进行合谋,一般构成犯罪;对于真实的消费者,即便邮寄的次数及数量较多,所面临的情况亦只是补税,而不会以走私犯罪论。邮寄模式重点打击的是通过快件将货物集散、随后二次销售的货主。
邮寄渠道的海味走私案件,其辩护核心在于如何确定货物已实际入境。根据办理案件经验,邮寄的包裹往往只有重量,而无货值、数量等信息,换言之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如收货、销售记录等确认涉案货值;同时由于海味经营者的货物来源较为复杂,如何确定已销售或查获的货物为走私来源亦存在疑问。换言之,邮寄渠道下可重点审查货物的邮寄路径以及同一性问题,对证据不足的部分予以排除。
五、报关渠道
最后谈到的便是一般贸易报关进口走私渠道,由于部分类型或原产国的海味产品并不允许进口,因此一般贸易报关较少。实务中遇到的一般为伪报原产地或是夹藏进口的情况。
伪报原产地将改变关税税率的适用,行为人通过此方式偷逃应缴纳的税款;而夹藏进口则应关注所涉及的罪名,若所夹藏的货物属禁止进出口货物,同时报关部分又存在低报,也可能同时构成两项不同的走私罪名,从而被数罪并罚。
以上是海味走私案件的渠道、线路以及法律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关键应分为三步:确定模式,划分角色,分析证据,三者结合从而让案件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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