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盐津警方、大关警方
原标题: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盐津2人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被行拘!发布虚假视频,大关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一句话、一张图、一段视频
便罔顾事实
博眼球、吸流量、泄私愤
殊不知
这种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已触犯国家法律
5月16日
庙坝镇1名网民使用社交媒体账号
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则视频
画面为
盐津县举办义警摩托车发放仪式的视频
并配文
“这是干嘛,威胁县政府吗”
经调查
严某某为博眼球
现场拍摄了义警摩托车发放仪式视频画面
并通过剪辑软件配上该惊人文案
目前
严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无独有偶
5月17
盐井镇1网民在
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则视频
画面为农户对老旧房屋改造
并配以“要有关系才能拿到补偿款”等对话
经调查
雷某某为博眼球
拍摄了周围邻居帮忙换瓦的视频
同时利用抖音“剪同款”功能配上
冒充市纪委与村民对话语音内容
经询问
雷某某对自己在网上发布
该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雷某某因编造、传播网络谣言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如何抵制网络谣言
停止传播:不盲目听信网络话语、不随意编辑、转发;不盲目跟风,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信息,坚决不造谣不传谣。
遵纪守法: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守法习惯,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家人,我们享有使用网络的权力,但也要承担起维护真相的义务。
增强自我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思维辨别能力,让谣言原形毕露、不攻自破。
民警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和举报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维、提高防范意识,文明使用网络,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环境。
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拒绝网络谣言,从我做起!
5月13日
大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发布视频称
“大关县黄金坝一女子跳水,
目前还未找到人”
大队立即将相关线索
转交吉利派出所核查
经派出所核实
未接到相关报警记录
且当日消防救援部门
正在该水域开展消防常态化训练
经民警调查确认
该视频内容为不实信息
当即对王某进行传唤
(不实视频)
经询问
王某对在未核实事件真实性情况下
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而发布谣言信息的
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大关县公安局
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
并责令删除不实视频
网络无边
法律有界
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对于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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