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娱乐圈又起波澜,69 岁(刘晓庆出生于 1955 年)的刘晓庆被来自深圳的王先生实名举报涉嫌偷税漏税,且涉案金额巨大,这一消息瞬间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据悉,王先生专程前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进行举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问询。这并非刘晓庆首次卷入税务风波,在 2002 年,她就曾因税务问题深陷舆论漩涡,在看守所度过了 422 天。如今旧事重演,人们不禁要问,刘晓庆这次在税法层面究竟面临怎样的问题,又是否会因年龄因素影响判决结果,最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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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举报事件回顾
根据举报人王先生出示的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被检举单位为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被检举人正是刘晓庆。记录单显示,2020 年 12 月 15 日,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向王先生借款 330 万元。仅仅一个多月后的 2021 年 1 月 31 日,刘晓庆个人与该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以 “形象代言费” 的名义,将这 330 万元款项转入其名下的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紧接着在 2021 年 2 月 4 日,该公司便开出 24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续又陆续开出 42 张此类 6% 税点的发票 。从这一系列操作流程来看,刘晓庆似乎存在逃避个人所得税的重大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存在诸多异常情况。该企业由刘晓庆于 2017 年设立,是一家注册资本仅 3 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仅无实际经营场所、未配备员工、未缴纳社保,却还持续向刘晓庆旗下多家企业开具大额发票。更令人咋舌的是,刘晓庆在 2021 年将所持该公司 34% 股权以 0 元对价转让给许可筠实际控制的企业,而经调查,许可筠的身份信息竟是伪造的。王先生认为,刘晓庆此举是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将本应缴纳高额个税的收入转化为低税率的经营所得,属于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
刘晓庆
时间回溯到 2002 年,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经查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 1996 年以来,长期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刘晓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尽管强调自己只负责艺术创作相关业务,公司经营由总经理靖军负责,对税务问题并不知情,但作为公司最高决策者,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2 年 7 月 24 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刘晓庆被依法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漫长的 422 天。在这期间,刘晓庆名下的 19 套豪宅被拍卖,珠宝、车子等财产全部被查封,存款也全部上缴,其事业和生活遭受了毁灭性打击 。不过,最终检察机关在刘晓庆被关押 422 天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她的妹夫、时任公司法人代表靖军因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710 万元 。
三、背后的税法分析
(一)本次事件可能涉及的税法问题
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从举报材料呈现的情况来看,刘晓庆将个人可能涉及的高税率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与自己关联的公司签订所谓 “形象代言合同”,转化为公司的经营收入。一般来说,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如果达到一定金额,适用税率较高,可能在 20% - 40% 左右,甚至更高 。而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开具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并且若该企业利用一些地方的核定征收政策,其实际税负可能会更低。这种操作手法涉嫌通过不正当方式改变收入性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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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风险: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支撑的情况下,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税务部门查实 “形象代言” 业务是虚构的,那么这种开票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还包括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的发票等行为。虚开发票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是我国税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二)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负有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任何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都违反了该法规定 。
《刑法》中关于涉税犯罪的规定: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将 “偷税罪” 改为 “逃税罪”,并新增 “初犯免责” 条款。若纳税人首次逃税,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订显著降低了初犯的刑事风险,2018 年范冰冰偷税 8.8 亿元仅被行政处罚,正是得益于此条款。
然而,该条款存在例外情形: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过往的税务违法记录将成为决定是否入刑的关键因素之一。
此外,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刘晓庆是否会获刑的分析
(一)关键影响因素
税务部门调查结果:目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举报,后续调查结果至关重要。税务部门需要详细核查上海弈熙文化传媒中心与刘晓庆之间业务往来的真实性,包括是否存在真实的形象代言服务提供、资金流向是否合理合规、发票开具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等。若经调查发现刘晓庆确实存在偷逃税款行为,还需进一步确定偷逃税款的金额以及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这将直接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 。
过往税务违规记录:刘晓庆在 2002 年就曾因公司偷逃税款问题被卷入司法程序,尽管最终本人未被起诉,但此次举报材料还提及她在上海已三次因同类问题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 “初犯免责” 条款的例外情形,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补缴税款仍可能被追刑责。刘晓庆多次的税务违规记录,很可能成为她面临刑事追责的不利因素 。
是否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如果刘晓庆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这可能被视为从轻情节 。反之,若存在阻碍税务调查、拒不承认违法行为等情况,则可能导致从重处罚 。
年龄因素: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豁免条款。虽然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高龄可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但这并非绝对。若刘晓庆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年龄并不会成为逃避刑事处罚的 “护身符”。
(二)不同情形下的可能结果
不构成犯罪:若税务部门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举报内容不属实,或者虽然存在一些税务瑕疵,但偷逃税款金额较小,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亦或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不成立,那么刘晓庆将不涉及刑事犯罪。不过,她仍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一定金额的罚款 。
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假设刘晓庆被查实存在偷逃税款或虚开发票行为,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但偷逃税款金额相对较小,占应纳税额比例处于刚超过百分之十的区间,同时她具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等从轻情节,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考虑到她的年龄因素,在量刑时或许会适当从宽。
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倘若刘晓庆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比例较高,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较大,又没有从轻情节甚至存在从重情节,例如过往多次税务违规且此次态度恶劣等,那么她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会面临高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时,年龄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相对有限。
目前刘晓庆涉嫌偷税漏税一案已进入税务调查阶段,最终结果尚未可知。但无论如何,这一事件再次为公众人物以及所有纳税人敲响了警钟,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任何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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