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司法局关于公布
赣榆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等的要求,经依法审查,报经赣榆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赣榆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来源|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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