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李晓琳:时代教育智库法律咨询顾问,法学硕士,参与多地多所民办学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转设服务,在民办学校章程设计、法人治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2025年5月,商丘市正式出台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新政策,重点解决教育资金流向不明、违规挪用等问题。新规从账户监管、预算审批、风险防控、收费管理、违规处罚五大方面全面收紧,商丘市发布的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规定在吸收全国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形成了以下亮点和特别之处:
一、更严格的账户监管机制
1.全流程闭环管理
商丘市要求民办学校所有资金(包括学费、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必须通过监管账户流转,并明确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教育行政部门、银行、学校)。相较湖南省的“账户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要求,商丘市进一步细化了账户开设条件,指定由特定国有银行(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参与监管,确保资金流动可追溯。
2.实时预警与干预
商丘市建立的资金监管系统具备实时监控功能,当账户余额低于教职工1-2个月工资总额时,系统自动推送预警信息,并触发教育行政部门约谈、整改等程序。而湖南省的最低余额监管规则是基于学费比例动态计算,商丘的规则更直观且操作性强。
二、精细化预算管理
1.分学期、分月预算报备
商丘市要求民办学校每学期制定详细预算,并按月报备用款计划,超出预算时需线上申请审批。相较云南省的“年度大额支出报备”制度,商丘的监管颗粒度更细,覆盖日常开支全流程。
2.“三重一大”支出审批
对市直民办学校5万元及以上、县区民办学校自定额度的重大支出,需经教育行政部门线上审核后方可执行,这一规定比湖南省的“单笔大额支出阈值”更灵活,兼顾不同层级学校差异。
三、创新性风险防范措施
1.最低余额动态调整机制
商丘市要求账户最低余额必须保障教职工工资发放,且允许学校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临时调整额度。相比之下,湖南省的最低余额公式(学费总额×70%×剩余月份占比)更复杂,而商丘的规则更易执行。
2.财务回避制度
明确规定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从源头减少财务舞弊风险。这一条款在其他省份(如云南、湖南)的监管文件中未明确提及,是商丘的创新点。
四、严控收费与资金用途
1.收费行为全纳入监管
商丘市禁止任何“体外循环”收费,要求现金收入次日存入监管账户,与上海市“30个工作日内梳理存量账户”的宽限期相比,商丘的时限更严格。
2.办学结余使用限制
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结余不得分配,营利性学校需提取发展基金,与云南省的“办学结余优先补足监管账户”要求相比,商丘更强调资金回馈教育的导向。
五、强化属地责任与违规处理
1.分级预警与约谈机制
商丘市对违规支出实行三级预警:两次预警约谈负责人,三次预警约谈举办者并采取强制措施,比湖南省的“预警后整改”更具威慑力。
2.违规行为“一票否决”
将资金监管与年检、招生计划、评优资格直接挂钩,而云南省仅要求“限期整改”,商丘的处罚力度更大。
六、操作工具落地:协议模板 + 预算表格
商丘配套 4 个附件,提供标准化操作工具(其他省份多为原则性规定):
1.附件 1 授权备案书:明确银行需对接的 20 + 项交易数据(如对方账户、用途),实现资金流向透明化;
2.附件 2-3 预算表:要求细化到 “专任教师 / 后勤人员月薪、学期总支出”,例如 “专任教师每月平均工资 XX 元”,倒逼学校精细化管理(对比云南办法无具体表格);
3.附件 4 银政协议:约定系统部署(云端 / 本地)、数据保密、争端解决,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问题(多数省份缺乏银政合作细节)。
七、特别之处总结
商丘市将其他省份的分散监管措施(如账户备案、预算报备)整合为系统性方案,并通过技术手段(监管系统)和制度设计(三方协议、回避制度)实现闭环管理。其亮点在于:以动态预警替代静态监管,以属地分级管理替代统一标准,以财务透明化促进教育公益性。这些措施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兼顾了民办学校的运营灵活性,体现了“严监管”与“促发展”的平衡。
(注:本文借助AI整理)
附件:《商丘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
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教文体局,市直民办校:
为进一步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一、监管对象
本方案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不含高等教育学校)。
二、监管内容
(一)银行账户监管
建立商丘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学校收费备案账户进行监管。民办学校应当明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与备案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委托监管内容、信息推送、免责条款等,由备案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民办学校经政府部门备案(批准)收取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接受的社会捐赠、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全部纳入监管。民办学校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直民办学校监管账户实施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二)资金归集监管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办学收入、代收代支收费、接受的社会捐赠、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民办学校办学资金不在监管账户内的,须在监管系统上线后1个月内全部转入监管账户,做到所有资金应管尽管;采取转账方式收取费用的,应直接转入监管账户;以现金方式收取费用的,原则上应于当日结算并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存入学校的监管账户。严禁民办学校资金收入“体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
(三)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民办学校须按要求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等)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版本另行制定),并按协议约定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银行按协议约定对民办学校监管账户资金予以监管,防止办学资金被挪用。
(四)预算监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审批程序。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原则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规定制定学校每学期财务预算,并填报学期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附件2),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同意后,于每年2月和8月底前报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学之日起1个月内,民办学校应将银行机构出具的被监管账户收取费用总额证明材料报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其它原因1个月后仍存在收费行为,民办学校需要写出书面说明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五)资金支出监管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利用监管系统实行民办学校资金支出预算报备、线上审批、账户最低余额和临时资金支出等监管措施。
1.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实行民办学校资金支出预算报备制度,民办学校按学期制定每月的用款预算,并填报学期各月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附件3),于每年的2月和8月底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学校每月的支出预算金额数录入监管系统并实施监管。民办学校每月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报备支出视为正常情况。民办学校未经同意在1个月内支出超过民办学校月度用款预算所设定的额度时,银行监管系统向教育管理部门推送预警信息,特殊事项可线上申请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原则上“三重一大”项目支出,设置审批起付金额,即市直民办学校5万元及以上,县(市、区)民办学校额度自定(如不超过5万),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在银行资金监管平台系统上审核后,方可支出。
2.账户最低余额监管。实行民办学校账户最低余额监管制度,民办学校要保证学校账户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全校教职员工1至2个月应发放的工资、津贴总额。学校收费账户资金总额低于规定的金额,监管系统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预警信息。民办学校如需使用最低余额时,需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学校完整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整当月支出监管预警额度。
3.临时资金支出监管。在学校学期预算资金支出项目外,临时发生其他项目的资金支出,在满足最低余额监管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学校完整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整当月支出监管预警额度。如未经同意擅自超预算额度或无预算项目支出,监管系统向教育行政部门推送预警信息。
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资金使用工作,学校触发设定额度时,监管系统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学校预警信息进行询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学校触发设定额度达两次时,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约谈学校负责人,责令学校立即整改,退回违规支出资金;触发设定额度第三次时,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约谈学校举办者,责令学校立即整改,并按资金监管协议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六)规范财务管理
1.实行财务回避制度。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民办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从事出纳工作。
2.加强收费监管。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3.严格资金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开展活动的业务往来资金等,应使用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监管账户。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出租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将民办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的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需全部用于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办学结余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监管系统实时记录、追踪、监控、预警等功能对学校财务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处理监管系统推送的预警信息,发现资金异动及时查清原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办学资金被挪用,充分保障民办学校资金安全,确保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民办学校要落实办学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及时调整学校内部审批流程,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压实责任到岗到人。
(三)重视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民办学校规范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营造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在规范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中的作用,引导民办学校自我监督,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四)严格违规处理
对抽逃办学资金、不配合资金监管,在备案账户之外收费,弄虚作假及以其他方式逃避资金监管的学校,依据其违规情况,直接与民办学校年检结果、核定招生计划等挂钩,取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表彰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商丘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
1.民办学校单位账户监管服务授权书
2.商丘市xx县(市、区)xx学校xx学期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
3.商丘市xx县(市、区)xx学校xx学期各月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
4.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合作协议
2025年 月 日
附件1
民办学校单位账户监管服务授权备案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为规范商丘市民办学校财务资金的管理,实现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资金往来实时管控,商丘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并授权贵行向本单位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服务:将本单位账户相关数据对接至商丘市民办教育机构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数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本方账号、本方户名、本方银行名称、对方账号、对方户名、对方银行名称、交易金额、交易货币代码、借贷标志、账号余额、交易类型、银行交易唯一流水号、用途、附言、备注、银行账号、银行账号户名、交易货币代码、账面余额、可用余额、账号类型等。如遇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对接数据的字段,贵行可根据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无需再次取得本单位的授权。
此外,本单位对账户的操作作出如下授权和承诺:
授权贵行对本单位指定账户进行以下操作:在方框栏打“√”
一、监管模式
▢1.学校开立监管账户(收费账户)并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可通过平台实时查看学校的基本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收费行为、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等;
▢2.学校开立监管账户(收费账户)并进行备案、主管部门可对学校的开支预算进行审批;
▢3.学校开立监管账户(收费账户)并进行备案、平台提供学费收缴功能,家长缴纳的费用收缴至学校的监管账户,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周期按比例自动释放/经家长确认后释放。具体需按照当地教体局监管要求。
▢4.在签署备案书的基础上,需与下级各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具体协议。
二、在本单位向贵行提交终止授权备案书面文件且贵行办妥终止授权手续之前,本授权备案书始终有效。
三、本授权备案书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本单位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本单位为教育机构对公账户的合法持有人,因本单位无权授权相关账户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保密要求。在本业务备案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的任何时候,xx银行对于从教育行政部门处得到的保密信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信息及内容,否则该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对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本授权备案书所述相关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本单位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授权备案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商丘市xx县(市、区)xx学校xx学期
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
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学期收入费用情况
收入费用项目
收入金额
收入备案银行账号
学费
万元
住宿费
万元
万元
学期收入合计:
万元
办学资金支出预算情况
资金预算项目
学期支出预算
具体支出核算
教职工工资
万元
全校教职工共**人,其中,专任教师**人,专任教师每月平均工资**元,预计学期支付专任教师共**万元,后勤人员**人,后勤人员每月平均工资**元,预计学期支付后勤人员共**万元。预算本学期支付教职工工资共**万元。
办学场地租赁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预算学期支出合计:
万元
预算备案学校意见:
(同意以上预算情况,并按此预算情况执行。)
学 校(盖章): 填报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市或县(市、区)备案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市或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
注:
1.收入费用项目和资金预算项目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填写具体项目。
2.春季/秋季学期月份:每年春季学期固定为3月、4月、5月、6月、7月、8月;秋季学期固定为9月、10月、11月、12月、次年1月、2月。各学校每学期按照固定月份做好资金预算。
附件3
商丘市xx县(市、区)xx学校xx学期
各月办学资金使用预算备案表
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资金预算项目
春季/秋季学期每月预算金额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人员经费
办学场地租赁费
水电费
合计:
预算备案学校意见:
(同意以上预算情况,并按此预算情况执行。)
学 校(盖章): 填报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市或县(市、区)备案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市或县(市、区)教育部门(盖章):
注:
1.资金预算项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填写预算项目。
2.春季/秋季学期月份:每年春季学期固定为3月、4月、5月、6月、7月、8月;秋季学期固定为9月、10月、11月、12月、次年1月、2月。各学校每学期按照固定月份做好资金预算。
附件4
协议编号: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教育机构信息管理
系统业务合作协议
(样本)
二〇二五年一月
甲方: (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针对商丘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在“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涉及的服务领域建立全面合作关系,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双方将对方作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通力合作、多措并举,依法维护大中小学生、家长及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市场健康发展。
二、术语及释义
(一)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为满足甲方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的需求,乙方提供的可以实现民办教育机构基本信息管理(基本信息备案、公示等)、教务信息管理(课程、教师、学生等信息管理)、监管信息管理(账户维护、监管资金解冻申请等),以及甲方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综合管理(信息查询、资金监管状况查询、白名单管理、公告发布等)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
(二)用户:本协议中的用户是指使用乙方“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人员。
三、合作内容
(一)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甲方对其辖内民办教育机构费用监管、日常管理等功能。
(二)为便于有效监管,如甲方需要乙方为其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提供学费资金管理业务,甲方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须与乙方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并根据乙方要求在乙方所辖网点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实现费用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为助力甲方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的稳健经营和持续经营,乙方将根据甲方意愿和业务需求提供专业、全面、高效和优质的配套综合金融服务。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有义务按照监管要求督促或引导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注册并使用“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二)甲方应明确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费用资金管理规则与模式,对于申请学费资金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乙方开立学费资金监管账户,并遵照甲方要求的监管规则与模式对民办教育机构学费资金进行管理。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在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软件服务进行验收并确保所涉及功能投入日常应用。双方配合完成系统投产、上线并正常运行。
(四)甲方指派专人负责“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权限、用户等日常管理,以及系统提供的各项非金融服务功能管理,妥善保管系统账号及密码,如因甲方泄露用户名、密码造成的影响,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五)甲方承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不从事违反有关制裁规定的活动,并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在协议生效期间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从事违反有关制裁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六)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确保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七)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辖内民办教育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供甲方辖内民办教育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规模、经营情况、黑白名单、处罚信息等。
(八)甲方应对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使用系统和履行费用资金管理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保证相关行为的合规性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九)甲方应对公众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发动各方力量共同规范民办教育市场及相关主体行为,同时确保社会公众和民办教育机构清楚知悉政策效力及各方职责。
(十)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应确保在收集教师、学生等个人信息时,遵守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有关事项,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确保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对于因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未按要求收集教职工、家长及学生等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由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十一)甲方不得将从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上获得的教育机构、教职工、家长及学生等信息用作非法用途或非经乙方或相关人员认可的其他用途。
(十二)若由于系统发生问题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尽快予以修复。因修复不及时、系统漏洞等乙方系统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三)对于甲方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合法终止办学或特殊用款申请,甲方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乙方依据相关业务协议及规则,根据甲方审核情况进行资金操作。
(十四)甲方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出现声誉风险或经营情况不佳等特殊情形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民办教育机构在乙方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须按照相关业务协议及如下约定执行:
(十五)如遇国家教育机构管理政策变动或甲方对于辖内费用资金管理规则或模式进行更改,请在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共同与民办教育机构协调,并更改相关系统设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合作有效期内,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供“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及服务。
(二)乙方负责“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建设、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非金融综合服务部分支持云端部署和本地化部署两种方式。如果甲方选择云端部署,系统部署、运维服务及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甲方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如云端版本停用或升级等,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以 方式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选择本地部署,运维服务按如下方式约定:
▢(情况一:选用)甲方提供服务器并负责系统日常运维及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升级版本或建议及时完成系统升级,如因未及时升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情况二:选用)乙方提供服务器并负责系统日常运维及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系统进行维护、升级。
▢(情况三:选用)其他方式。
(四)甲方在系统及服务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乙方进行反馈,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进行处理。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及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乙方审核为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并不代表乙方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的确认,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仍须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于申请费用资金管理的民办教育机构,乙方负责组织向甲方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提供费用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户及相关配套金融服务。乙方按照甲方监管规则要求或协议约定为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相应资金的管理,落实监管政策。
(七)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专门的业务及系统使用培训。
(八)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民办教育机构对政策效力及各方职责的认知度。
(九)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经营异常导致的相关纠纷、法律责任等,乙方不承担责任。遇到非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的甲方与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之间、民办教育机构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协助处理相关纠纷。
(十)如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使用“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侵害乙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项下合作。
六、保密与知识产权
(一)甲、乙双方对各自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或者知悉的、由其他方提供的资料、客户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泄密给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民办教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作为平台系统应用方负责日常管理与使用。
(三)甲方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平台录入的任何内容,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制度、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要求。不得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如因甲方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发布的内容产生的不利影响、法律纠纷或赔偿由甲方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若出现上述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不可抗力、协议解除和争议处理
(一)当出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致使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协议终止履行,双方按照国家法律协商解决。
1.任意一方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2.协议到期的且任意一方无继续合作意向,或停止技术对接的。
3.任意一方出现重大问题或受到违法违规处罚,可能对另一方造成舆情风险的。
4.任意一方严重违背双方合作协议,影响另一方利益,如泄露客户信息、客户投诉累及我行声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以及其他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5.任意一方被列入国家禁止准入的反洗钱或制裁合规等名单。
八、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任何一方违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该方可被视为违约。
(二)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进行补救措施,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提交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仲裁。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委员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当事人可协商选择中国法院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 依法向甲方或者依照本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三)各方联系地点、手机、电子邮箱等:
1.本协议基本信息显示的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通讯信息发生变化的,变化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若因未通知对方信息变更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负有通知义务方自负。
2.任何通知或文件的送达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如通过专人递送,为实际送达时。
(2)如以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以短信等电子方式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3)如通过快递服务发出,为签收日。
如果一方按以上地址送出,因另一方拒绝签收而被退回也视为送达。
乙方提供的地址即作为乙方联系法定地址,也作为发生纠纷时法院送达地址。
十、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有效期 5 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展期 1 年,最多展期 2 次。若一方有异议,应于协议到期前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可就本协议继续履行或终止等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协议到期终止。
(三)如遇上级政策要求等外部因素影响,双方应积极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法,如最终无法解决,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参考文件:
1.湖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2〕48号)
2.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教规〔2023〕1号)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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