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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销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弥勒市辖区内登记落户的“白底红字”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和注册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请车辆所有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等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若不能及时进行办理的,三个月后,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车辆档案。
驾驶上述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咨询电话:0873-8883816、0873-8883811。
特此通告
弥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5月12日
来源/弥勒交管
总编/杨锐 责编/张云龙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排/朱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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