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311行赔初1号
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军民路**院,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410300MJF9548048。
法定代表人:王锋,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乙剑,系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总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万众金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000053721299。
法定代表人:赵书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系洛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下称逸康老年中心)诉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2020年1月3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虎、白乙剑,被告市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诉称:2013年7月1日,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原告投资建设的“逸乐苑”1#、2#楼的消防许可《关于同意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1#、2#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洛公消审【2013】第0108号),其中2#楼地下一层为设备用房,地,地上**为老年公寓计300个床位,建筑高度为59.4米。该2#楼老年公寓,经原告投入102313098元,于2018年5月建成并申请消防审核。被告在对原告建设的2#楼老年公寓进行竣工消防审核后,在原告建设的2#楼老年公寓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关于同意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1#、2#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洛公消审【2013】第0108号)规定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将2#老年公寓楼的床位变更为146个床位。原告认为,被告的变更行政许可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变更。由于被告违法变更行政许可,直接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21161759元。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原消防行政许可的300个床位或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因政府机构改革,该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161759元。
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图。
证明:原告建设的逸乐苑老年公寓的床位是300个。
2、洛公消审【2013】第010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证明:被告批准了逸乐苑老年公寓的床位300个的设计。
3、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证明:被告改变原批准的300个床位,按新批准的146个床位,对逸乐苑老年公寓的消防进行了验收。
4、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证明:原告投资建设的逸乐苑老年公寓10503.26万元
利息计算清单。
证明:原告支付的利息42323518元。
备忘录。
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改为146张床位。
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第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无过错,不应赔偿被答辩人的损失。
2013年6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下称洛阳消防支队)受理被答辩人逸乐苑老年公寓1#、2#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的申请,2013年7月1日洛阳消防支队向被答辩人送达洛公消审【2013】第0108号《关于同意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2016年8月8日,洛公消审字(2016)第014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被答辩人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医疗康复用房)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2017年6月13日洛阳消防支队受理被答辩人逸乐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复医疗用房)设计变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申请,2017年7月4日被答辩人收到洛公消审字【2017】第008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18年7月2日,洛阳消防支队向被答辩人出具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被答辩人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医疗康复用房)新建及装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被答辩人依据洛公消审【2013】第0108号《关于同意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进行初期施工,此后工程设计变更,又依据洛公消审字【2017】第008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施工,工程装修依据洛公消审字(2016)第0146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施工,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对工程主体和装修竣工的整体消防验收,因此,工程设计变更是被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依法行政,不存在违法变更事实,被答辩人的设计变更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依法许可的行政机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被答辩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被答辩人2018年7月2日收到洛阳消防支队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即本案起诉期限应截止到2019年1月1日,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诉远远迟于该时间点,显然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洛阳消防支队对被答辩人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医疗康复用房)新建及装修建设工程的验收是依法行政,不存在违法行为,对被答辩人设计变更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其损失,且被答辩人起诉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因此,被答辩人起诉于法无据,望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被告市住建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1#、2#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共29页
2、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复医疗用房)设计变更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共29页
3、逸乐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复医疗用房)新建及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共31页
证明: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设计变更及装修设计依法审核,依法消防验收。
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复医疗用房)设计变更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是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承担变更责任,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其变更,无过错,不应承担变更损失。
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证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做出本案行政行为。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6月,逸康老年中心向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申请,申请对逸乐苑老年公寓1#、2#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申报;2013年7月1日,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通过了逸康老年公寓1#、2#楼的设计审核,作出了洛公消审【2013】第0108号《关于同意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主要内容:一、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二、经此次审核批准后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向洛阳消防支队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三、该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洛阳消防支队申报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6年6月逸康老年中心建设的逸乐苑老年公寓1#、2#楼建设工程竣工,向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消防验收申请。2016年9月28日,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洛公消验字【2016】第0200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列举存在7大项54条问题,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2017年5月23日,因逸康老年中心建设的逸乐苑项目验收不合格问题,洛阳市政府、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瀍河区区委、逸康老年中心派员,组织召开协调会,会议就逸乐苑项目与相邻加油站通气管、加油机、油罐间距不足35米等问题,形成了修改意见,与会各方与逸康老年中心一致同意整改方案,并同意立即组织实施。
2017年6月13日,逸康老年中心依照会议形成的整改意见,向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递交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申请对逸康老年中心建设的2#老年公寓楼的设计变更,申请中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载明:原设计老年公寓套数150套,设计养老床位300张,康复用房111套,共计261套。现变更为:1、3-11层A套型8间,B套型1间,每层床位10*9=90个,值班室、护士站及办公室90间;2、12层A套型10间,B套型1间,该层床位12个,值班室及办公室9间;3、13-16层A套型9间,C套型1间,每层床位11*43=44个,值班室及办公室36间;4、17层布置值班室、办公室共13间;5、负一层平面图修改,增加储藏间及配电值班室。变更后合计养老床位146个,值班、护士站及办公室147间。
2017年7月4日,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依逸康老年中心申请,作出洛公消审字【2017】第008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意见书载明:逸乐苑老年公寓(2#老年康复医疗用房)设计变更工程(洛公消审凭字(2017)第0089号,该工程位于洛阳市廛河区东关下园路42号,该建筑原设计为地下1层、地上17、地上**:对负一层平面布局进行调整,增设储藏间及配电值班室:3-11层,A套型间8间,B套型间1间,每层床位10个,9层共90个床位。值班室、护士站及办公室90间:12层A套型10间,B套型1间,该层床位12个。值班室及办公室9间:13-16层A套型9间,C套型1间,每层床位11个,4层共44个床位。值班室及办公室共36间。17层值班室及办公室共13间。变更后,养老床位共146个,值班室、护士站及办公室共148间。由河南智博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消防设计文件,经我支队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审核,意见如下:一、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二、经此次审核批准后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向我支队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报送我支队审核。三、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安装使用前应填写《建设工程安装使用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登记表》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并报送我支队检查。四、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设置临时消防用水,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该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我支队申报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8年4月2日,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派人对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医疗康复用房)新建及装修建设工程进行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作出洛公消验字【2018】第009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列举存在问题16项,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2018年6月26日,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派人对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医疗康复用房)新建及装修建设工程进行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7月2日,向逸康老年中心出具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认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康复医疗用房,耐火等级一级,地下1层、,地下**、地上**,地下**为设备用房7,地上**为老年公寓.4米,地下建筑面积165,地下建筑面积1657筑面积172,地上建筑面积17287一层为门诊室、大厅、药房,二层为门诊室、老年活动区、戊类储藏间、厨房,三层裙房为活动室、3-16层局部为老年公寓、局部为办公室、值班室,17层为办公室、接待大厅,共计146个床位,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现原告逸康老年中心以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将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康复医疗用房的床位变更为146个,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建筑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行为违法,为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造成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逸康老年中心直接经济损失21161759元。
本院认为: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对逸康老年中心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康复医疗用房经过多次验收为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逸康老年中心按照消防法规定予以落实。对建成的逸乐苑老年公寓2#楼老年康复医疗用房的变更,也是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在多家单位组织的协调会中,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召开,并形成了整改方案。逸康老年中心根据协调会形成的整改方案,向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变更申请。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现场验收等方式,予以审批,审批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逸康老年中心主张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变更行政许可违法,请求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116175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2019年4月23日修订公布并实施的《消防法》规定,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审批职责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明确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4月30日开始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已经改为其他名称,且业务职责也重新进行划定。洛公消验字【2018】第021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虽由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但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原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承继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适当。故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逸康老年服务中心请求被告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赔偿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刘玉敬
人民陪审员: 马展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叶兆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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