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一、法律规定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类型违法的利益:即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背政策的利益:根据相关政策不应当获得的利益。违背行业规范的利益:按照相关行业规范不应当获得的利益。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通过非正常途径、程序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获取的利益。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取的利益。三、结合具体案例分析1. 谋取实体违法利益案例:在袁某行贿案中,2010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同学沈某某的介绍,与负责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的刘某某(国家工作人员)相识,并多次向刘某某使用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24,000元。在刘某某的帮助下,袁某未经招标程序,以挂靠单位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名义承揽了某市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项目。最终法院认定袁某构成行贿罪。分析:袁某未经招标程序承揽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所谋取的承揽项目的利益属于实体上违法的利益,因此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案例:周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私营企业主。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为在湘潭某建设公司业务承揽、方案审核等方面谋得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其中既遂224万元,未遂60万元)和茅台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融资、企业债券发行中介业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分析:在业务承揽和方案审核等商业活动中,周某某通过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了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即使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可能符合一定的商业标准,但通过行贿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因此所谋取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3. 谋取职务提拔等组织人事方面的不正当利益案例: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 - 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法院认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分析: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职务提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相应的组织程序。宋某毅通过行贿的方式,违背了正常的组织人事程序,为自己谋取职务提拔的竞争优势,所谋取的职务提拔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综上所述,判断行贿罪中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从利益的合法性、获取利益的程序以及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类型
违法的利益:即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违背政策的利益:根据相关政策不应当获得的利益。
违背行业规范的利益:按照相关行业规范不应当获得的利益。
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通过非正常途径、程序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获取的利益。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取的利益。
三、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1. 谋取实体违法利益
案例:在袁某行贿案中,2010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同学沈某某的介绍,与负责拆迁安置房开发建设的刘某某(国家工作人员)相识,并多次向刘某某使用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24,000元。在刘某某的帮助下,袁某未经招标程序,以挂靠单位某某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名义承揽了某市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项目。最终法院认定袁某构成行贿罪。分析:袁某未经招标程序承揽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所谋取的承揽项目的利益属于实体上违法的利益,因此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案例:周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私营企业主。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为在湘潭某建设公司业务承揽、方案审核等方面谋得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其中既遂224万元,未遂60万元)和茅台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融资、企业债券发行中介业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分析:在业务承揽和方案审核等商业活动中,周某某通过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方式,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了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即使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可能符合一定的商业标准,但通过行贿这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因此所谋取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3. 谋取职务提拔等组织人事方面的不正当利益
案例: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 - 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法院认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分析: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职务提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相应的组织程序。宋某毅通过行贿的方式,违背了正常的组织人事程序,为自己谋取职务提拔的竞争优势,所谋取的职务提拔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判断行贿罪中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从利益的合法性、获取利益的程序以及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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