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中国足球职业联合会依据《中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第64条和第69条对三支中超球队开了罚单:成都蓉城、浙江俱乐部、上海海港分别受到处罚。如下图所示
成都蓉城蓉城的处罚依据适用《中足联纪律与道德准则》第69条,被通报批评;浙江俱乐部的处罚依据适用第64条,被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海海港的处罚依据同样适用第64条,被罚款人民币4万元。
后两家足球俱乐部的违规描述类似,都是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比赛场地,导致比赛延迟,至于延迟了多长时间,并未作透露。该准则第64条的罚款范围在2万~20万之间,可操作空间很大,只要延迟时间未超过5分钟(5分钟以上属于退赛),那么可以由中足联自由裁量。
非官方消息称,浙江队延迟进场1分23秒,上海海港延迟进场3分28秒。如果这一消息属实,对海港的处罚是否存在过轻的嫌疑?毕竟再推迟进场1分32秒就可以按退赛处理了。中足联不公布两队的具体延迟进场时间是基于什么理由?莫非怕引来其存在主观性处罚的争议?
无独有偶,中国足协本赛季在“裁判评议”中对球员的犯规也存在不少主观性描述,诸如:犯规力度与强度中等,不可避免的意外接触,未达到使用过分力量和野蛮方式的程度,力量和强度较大,速度力量中等偏上……如果结合犯规视频来看以上描述,您会有一种摸不着头脑的感觉,让人产生一种足协先下结论再找理由的怀疑?
今后,中足联和中国足协在制定处罚依据的时候,是否可以出一个具体的细则,让处罚标准得以量化,以堵住悠悠众口,不给大家产生双标处罚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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