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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
从市人社局获悉,
日前,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
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70元/月(91元/日)调整为2200元/月(101元/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根据《通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通知》明确,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自2025年5月6日(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文件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通知》执行。
(南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冯方雄)
来源:南充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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