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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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那么,如果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人民法院未予准许的,可以再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例如,在某些涉及专业技术资料的案件中,相关资料由特定的专业机构保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获取,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法院在未说明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予准许,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以法院未准许调查取证申请属程序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不予准许是合理合法的,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则难以得到支持。
最高院在《孟新华与四川易克赛实业有限公司、漆卫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若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当事人不能以此作为程序错误来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
因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故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易克赛公司收到白旭支付款项后的银行流水与案涉协议效力判定无直接关系,不予准许孟新华的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孟新华关于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而程序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并提供明确的证据线索等。如果当事人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法院未准许其申请,也不属于程序错误,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通常不会被受理。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在一审、二审阶段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符合法定程序,所调取的证据还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或者其他调查收集必要,否则即使法院未,也不能作为再审理由。并且再审阶段也不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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