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淄博张店区法院,今天来质证病历。今天是一个漏诊早期肺癌案子,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生未按规范排查肺癌,延误治疗时机,显然属于本条规定的没有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案一年前患者因为摔伤到医院诊疗,在胸部CT检查中显示右肺部尖端团片影,万没有想到医院没有进一步检查排除,也没有向患者释明,一年后患者查处肺癌已经转移,这样的话医院很可能存在过错,该案已经提起诉讼,今天来质证病历,为下一步做医疗过错做准备。给王律师点个赞,一个专注医疗纠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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