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已扣已收税款
江苏****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因通过人力、信息科技、企服公司代发员工工资,规避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存在发票违法的行为,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经检查,查明该研究院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19年,该单位向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并由上述开票方直接转账至给该单位及关联公司的员工的个人银行卡,代为发放员工工资,其中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工资2657424.00元,该研究院承认上述所发放的工资均为税后所得,且未缴纳已扣已收税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其承诺为员工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该单位“已扣、已收税款”。应对该单位追缴个人所得税394583.9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研究院已扣已收个人所得税款未按实记账,少缴已扣已收个人所得税款394583.91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单位处追缴的个人所得税款394583.9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9729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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