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奥某公司是一家境内外贸企业,主要经营营养膳食跨境批发零售。2021-2022年期间,受疫情影响,境外供应商无法运输、交付货物,导致该公司虽有合同意向和订单但无法正常发货和开具发票,从而产生税务上的零申报。最终该公司在[2021-10-01]-[2021-12-31]和[2022-01-01]-[2022-03-31]两个税款所属期内,增值税申报应纳税额为0元。经税务信用评定系统自动采集相关数据后,某区税务所将该公司2022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经复核,某区税务局作出维持B级等级的复核结果。
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公司税收遵从度较高,2020年和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均为A级,纳税情况常年正常。法院遂从优化营商环境、帮扶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提示税务部门实质性解决争议,获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同。税务部门表示,如果该公司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增值税零申报,就可以对其重新启动信用复评。在法院的释明和帮助下,该公司进一步补充跨境贸易资料、境外供应商迟延供货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启动重新复评,税务部门将该公司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级评定为A级。该公司最终以解决了行政争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审判过程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按年度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根据确定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反之则从严管理。本案中,奥某公司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由A级降到B级,对其经营信用、金融贷款成功率、纳税申报便利性等实际经营行为将产生不利影响,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审理中,考虑到奥某公司税收遵从度较高,此前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最高等级A级,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增值税零申报具有客观因素,法院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调化解方案,以奥某公司补充提交新的证明材料予以复评的方式,由税务机关恢复该公司A级的纳税信用级别。奥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涉税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协调化解具体做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来自欧洲的企业,主要货物来自于海外,面对中国大陆地区的市场客户,税收贡献度和税收遵从度较高,纳税信用评价一直表现优秀。该企业在新冠病毒流行期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主营跨境业务、纳税申报等工作产生困难。法院针对该企业的特殊情况,确定协调化解思路,着力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一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找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有效切入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进行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最佳,D级最差。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证明其纳税信用相对较好,企业因此可获得更多的纳税申报便利性、融资便利性、税务稽查免检等优惠政策。法院考虑到奥某公司是一家税收遵从度较高的企业,在涉案争议发生之前,其纳税信用全部被评定为最佳等级A级,且该公司对自身纳税信用建设非常重视,对触发系统评定结果为B级的增值税零申报情况,解释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受到新冠病毒流行影响,导致境外供应商无法发货、其无主营业务发生。对此,长宁某税务所在纳税信用复评中亦认可奥某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的增值税零申报系因经营情况受到新冠病毒流行影响,故同意作出调整。法院以此作为争议解决的有效端口,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持续推进协调化解工作。
二是约谈企业和税务机关,传递优化国际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的理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有关防控新冠病毒流行的税收优惠文件,其中对于“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物流服务的企业”等领域,有明确的指导性优惠及考虑,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此背景下,法院主动约谈奥某公司和税务机关,引导双方聚焦难点、堵点,积极寻找解决方法,协商解决实质争议。特别提示税务机关要聚焦提升企业感受,从促进外商投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在税收支持上助力企业摆脱困境,全面擦亮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金字招牌”,助力国际经济中心地位提升。
三是立足主要争议焦点,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成税务机关与外资企业达成协调方案。本案争议主要在于,奥某公司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的增值税零申报,可否被认定为因经营情况受到新冠病毒流行影响所致。对此,法院通过与税务机关沟通,从依法履职尽责、实质解决争议等不同角度分析面上执法统一与个案调处止争均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强有力的助推作用,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认同。税务机关表示,如果奥某公司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增值税零申报,其可以对该公司重新启动信用复评,待审查后恢复该企业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结果。奥某公司亦同意该协调化解方案,并表示尽快补充提供境外供应商受新冠病毒流行影响无法发货造成其无主营业务发生的相关证据。最终,税务机关对奥某公司重新启动了纳税信用复评,奥某公司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在国际贸易中,税务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和“信誉名片”,尤其是企业的信用状况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同时,根据世界银行最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要求,“申报和缴纳税费的时间”指标是评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本案中,法院从优化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激励民营企业用好、遵从纳税信用制度,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角度出发,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纳税信用评价规则,围绕实质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促成税务部门与民营企业达成协调化解方案,有利于推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沪7101行初253号
原告上海奥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所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某区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天山路1827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某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奥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作出的纳税信用复评结果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某区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审理中,经本院组织协调化解,原告以各方达成一致和解,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奥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童娅琼
审 判 员 杨建军
审 判 员 陈颖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灿
书 记 员 徐雯婧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