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的法治新闻。
2025年4月18日,北京李某(男,38岁)与彭某某(男,42岁)为寻求刺激,在地铁车厢内以互摸、蹭对方生殖器的方式滋事,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认定该行为违法,属于寻衅滋事的一般情节的情形,2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我说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该处罚不妥。
下面说一下理由。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李某与彭某某有没有在地铁车厢内暴露下体?
我认为并没有。
理由之一:文本分析
如果有的话,这么恶劣的“寻衅滋事”情节必然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没有披露,只是含糊其辞的“以互摸、蹭对方生殖器的方式滋事”进行表述,大概率是没有。
理由之一:法条分析
先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假设二人已经在地铁车厢内暴露下体“拼刺刀”的话,那适用第四十四条显然更为准确,但是现在警方适用的是第二十六条的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有公安工作经验的同志都明白,这种适用“口袋罪”的“兜底条款”的处罚方式,已经是无奈之举。
我甚至都能听到他们在腹诽:头好大啊,又找不到明确的违法条款,但是感觉他们就是违法了,那就用这条来凑数吧!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可信的推论:李某与彭某某有没有在地铁车厢内暴露下体,大概率是隔着裤子互相抚摸和用下体“拼刺刀”。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呢?
我认为也不构成。
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一定要有寻衅的动机,客观上要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和结果。
两名男子,如果只是在地铁上悄悄的隔着裤子互相抚摸,并且隔着裤子用下体“拼刺刀”,主观上没有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破坏公共秩序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地铁秩序混乱等结果的话,直接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违法,我认为是不妥的。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地铁上人那么多,他们俩就算没脱裤子,两个大男人这样瞎搞,即使没有造成车厢秩序混乱,也会让乘客为之侧目,再说地铁上还有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怎么就不构成“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那我假设一下,一对俊男靓女,因为情到浓处,在地铁上旁若无人地相互亲吻、抚摸,你会不会觉得这是“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你最多觉得这是对单身狗的故意伤害。
那为什么情到浓处的两个男子,在没脱裤子的情况下,就是隔着裤子相互抚摸、蹭蹭,你就觉得是“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了呢?
“辣眼睛”不是违法犯罪。
至于是否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我认为无论是俊男靓女的当众亲热,还是两名男子的“辣眼睛”行为,只要是在地铁车厢这样的公众场合,均属不妥,可以让地铁管理人员批评制止,但是上升到行政处罚层面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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