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济宁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我是梁山县小路口镇居民,前几天去某卫生院拿药,发现药品金额和医保支出金额不一致,后来经过询问才知道,里面有一个叫做诊疗费的东西10元,我就是普通感冒去拿点药,原本想着有医保可以报销一点,结果加了一个十元的诊疗费,报销完还不如我在外边买,请问领导这个费用医院为啥不告知”的问题。
关于网友反映的问题,济宁市梁山县安排小路口镇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经核实,网友提到的诊疗费系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病情评估、开具处方等服务的费用。
收费依据“济医保字[2019]34号”文,文件中明确规定: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25号)规定,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收取一般诊疗费的医疗机构范围: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梁山县小路口中心卫生院属于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乡镇卫生院,故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5天以内),医院已在其公示栏公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因前来就诊病人较多,医生开具处方时一般不会再次告知病人收取了该诊疗费。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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