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府区人民法院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4月24日上午10时在第一法庭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邀派员旁听,共同见证司法公正。
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自2023年9月起,通过非正常渠道以每箱580元的价格购进“清香典雅40度系列汾酒”,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销售。李某某分别于2023年9月22日和2024年1月15日,以每箱1230元和13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和彭某某销售该酒,销售金额76170元,违法所得37950元。经鉴定,涉案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且酒精度不合格。2025年3月28日,李某某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110000元,获得谅解。庭审中,李某某认罪认罚。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忻府区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公开宣判此案,旨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忻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监管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受邀旁听此次宣判,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司法与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
此次公开宣判不仅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也向社会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忻府区法院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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