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夸大策略”运用及注意事项
九步审讯法是旨在消除嫌疑人的抗拒,促使其作出供述的侦讯策略和方法,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其具体内容包括:提出正面指控、展述审讯主题、阻止再次否认、克服异论障碍、攫取对方注意、控制消极情绪、列出选择问题、查明犯罪细节、提取书面供词。
九步审讯法分为夸大策略和缩小策略,其中,夸大策略是指审讯员通过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以促使嫌疑人作出供述的策略。
夸大策略对我国侦讯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夸大策略有着“骗供”和“虚假供述”的法律风险,故必须合理谨慎地使用,侦查人员除要做好充分的讯问前准备及在讯问中适度运用模糊语言外,更重要的是给审讯策略中的“欺骗”设置一定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以降低其风险 。
一、“夸大策略”的实效
(一)“努力抓住嫌疑人讲述中某些小的谎言”的运用
一个对实施犯罪并不感到内疚的人可能对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说谎,同时无辜的嫌疑人在审讯期间也可能对犯罪的某些次要方面撒谎,如提供虚假的不在犯罪现场的声明,因为他们不希望泄露他们实际上在什么地方。
例如某凶杀案件中,一个与受害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男性被列入嫌疑对象,在审讯中,该嫌疑人声称自己不在现场,但他的这个不在现场的证明很快就被查明是假的,这促使审讯中的侦查人员坚信他是杀人凶手,但嫌疑人坚决否认。
之后,一名具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审讯人员接受此案,他努力去查明这个虚假不在现场证明的原因,并终于使嫌疑人讲出了真实情况:当凶杀发生时,他正与另外一个已婚妇女在床上睡觉。
他第一次给出不在现场的证明时说谎的原因是为了不暴露自己新近的不正当行为。
每当嫌疑人在回答与案件直接有关的问题时看来讲的是实话,但他不愿意讲出案件发生时他在何处,那么审讯人员可以说:“如果你在案件发生时所干的事情与本案无关,我告诉你,我将为你说的一切保密。我对你的私事不感兴趣。所以请你告诉我你当时在什么地方。”
(二)“设法使嫌疑人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与犯罪联系起来”的运用
“设法使嫌疑人通过某种方式将自己与犯罪联系起来”这一策略,在具体运用时,可采取陷阱式提问法。
例如,在美国发生的一起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奥是一名不说话的“幽灵囚犯”,审讯一度陷入僵局。
某侧写师团队接收这个案子后,通过与嫌疑人利奥谈政治信仰问题打开了他的话匣子,之后获悉嫌疑人遭受的童年创伤及他儿子遭受炸弹袭击身亡的事实,本应景地设计了一个很悲伤的谎言,在大家情绪集中爆发的时候,让利奥失去了自我控制,最终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这一策略应在审讯初期使用,即在嫌疑人完全意识到这问题的含义之前使用。
(三)“指出在行为背后存在一个非犯罪的意图”的运用
这一策略的运用,事实上是试图让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合理化。
例如,审讯人员向嫌疑人指出,犯罪行为可能是意外或是为了自卫,而不是故意的。
目的是说服嫌疑人接受犯罪的实质责任同时试图减轻犯罪意图。
对渴望逃避犯罪行为后果的有罪嫌疑人而言,这是一个诱人的逃避方法。
(四)“设法使嫌疑人相信他否认涉案是没有意义的”的运用
运用此策略时,审讯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非情感型犯罪嫌疑人——讲清楚,不仅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且目前已经得到的或在侦查终结前可以得到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些犯罪事实。
换言之,应努力使嫌疑人认识到他继续拒绝交待事实是无济于事的。
审讯实践中,审讯人员运用此策略时,可能需要向嫌疑人出示一些能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情报或证据,之后明确地告知嫌疑人:“无论你是否承认自己与这事有关,几乎都没有什么意义了,因为证据会为自己说话的!我们花时间来和你谈话的唯一原因就是要给你一个机会来说明那些你认为可能有意义的减罪情节……”
(五)“假设一个对嫌疑人不利的共案犯”的运用
这一策略事实上是运用“囚徒困境”的心理学原理,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挑拨离间”。
在实践中,通过运用这一策略促使嫌疑人供述的实例屡见不鲜。
例如在一起共同入室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兄弟俩,他们一直坚称自己无罪。
后来审讯人员设法先撬开了弟弟的嘴,得到了一点口供,之后即刻审讯哥哥,刻意提示相关信息,并说道:“好啦,你弟弟已经把一切都告诉我们了,现在就看你能不能澄清自己了。”
最后,两人被“离间”成功,作了供述。
挑拨共犯之间的关系可以使用两种基本方法:
一是把嫌疑人隔离开,既不能互相看见,也不能互相听见;
二是选择初犯、从犯或帮助犯等作为诱使其相信他人已经招供的人,即是把那些看起来最容易上当的人用作这种策略的对象。
二、借鉴“夸大策略”的法律风险
“夸大策略”是极优的策略,但“夸大策略”亦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
“这种方法并不会使无辜者承认有罪,而且其中的每一步都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道德规范。”
但事实却是,美国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表明,该审讯策略不仅使有罪者作出了有罪供述,还导致了无辜者错误认罪。
在刑事法上被告供述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可谓至关重要,但如果依照虚假的供述定案则极易造成刑事错案的发生,因此在我国的侦查讯问中,运用“夸大策略”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一)“骗供”的风险
“夸大”的词义是把事情说得超过了实际程度,言过其实。
可见,“夸大”隐含着欺骗的成分。
侦查审讯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的羞耻感和对法律后果的害怕,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愿意供述。
因此,要突破审讯,获取嫌疑人的口供,一定的压力、欺骗、说服和操纵应是必需的。
“欺骗取证”不但是一种审讯策略,更是一种断案智慧。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是,没有对威胁、引诱、欺骗作出定义和认定标准,也没有对“夸大”指定认定标准。
但是倘若严格按照这条规定执行,那么,“夸大策略”将因其带有欺骗性质而被认定为“骗供”,而通过这一策略所获取的口供即使是真实的,也极有可能沦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掉。
无疑,这是运用“夸大策略”进行审讯时,首当其冲要承担的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虚假供述的风险
在美国一些个案中,确实出现了由于运用“九步审讯法”而导致无辜者错误认罪的现象。
“毫无疑问,讯问可能导致无罪的人作虚假供述。”
何为虚假供述?
最严格的定义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未犯的罪行进行供述。”
并将虚假供述划分为“自愿型虚假供述”、“压迫—依从型虚假供述”以及“压迫—内化型虚假供述”三类。
依从型和内化型虚假供述都可能与一定的讯问压力或强制讯问有关。
由此表明:在讯问中,因为自愿型虚假供述的存在,侦查人员即使不使用任何讯问手段,虚假供述仍然是不可避免的,而讯问策略的运用确实存在导致虚假供述的风险。
三、“夸大策略”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做好讯问前的充分准备
任何审讯策略的成功使用,都必须建立在对案件信息尽可能多的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
在使用“九步审讯法”之前,必须做充分的审讯前准备。
包括:了解已知案情、收集有关材料、分析案件情况、注意一些经常被人忽视的基本原则等等。
同理,我国侦查人员在对贿赂犯罪嫌疑人展开审讯之前,也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要特别强调对案件进行情报收集(情报的收集可重点落实在审讯对象的工作阅历、性格特征、家庭背景、财产状况等)、对线索的梳理和深挖,认真制定审讯计划、拟定多套讯问提纲等等。
(二)讯问中模糊语言的使用
模糊语言,作为一种弹性语言,是指外延不确定、内涵无定指的特性语言。
在贿赂犯罪侦查讯问中,为降低“夸大策略”的“骗供”风险,反贪侦查人员在使用讯问语言上,应灵活使用模糊语言。
因为模糊语言的寓意丰富,外延又较为宽泛,将使得审讯者讯问表达的意义可以有多种理解。
另外,嫌疑人在特定的讯问情境中往往对任何信息都会表现得极为敏感和多疑。
两者结合将更有利于造成被审讯者产生认识错觉:
感觉到侦查机关确实已经掌握可靠证据,最终不得不作出有罪供述。
当然,模糊语言的使用必须是适度的。
在审讯中,模糊语言外延的宽泛性既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
若使用不当,将会由于其缺乏针对性,不能直接击中要害,反而使得嫌疑人继续怀疑侦查机关是否掌握了证据,从而更加深其消极抵抗的心理。
(三)给“欺骗”以适度的允许和限制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口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口供作为八大证据之一的地位并未撼动。
在当前的贿赂犯罪案件中,“零口供”定案的情况有但却屈指可数,因此获取嫌疑人的供述仍是侦查人员当前最为重要的任务。
而要突破审讯,采用一定的带有欺骗性讯问策略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的立法首先应当肯定适度欺骗的正当性。
事实上,“两个证据规定”已肯定了适度欺骗的正当性。
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应当强调的是,为降低骗供及导致虚假供述的风险,欺骗必须是适度的,即欺骗必须有底线,包括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1.法律底线,即作为审讯策略中的欺骗不能是违法的。
关于欺骗的合法性,要掌握以下三个“度”:
一是以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为前提。
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对口供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是欺骗不能导致虚假供述的发生。
如前所述,尽管虚假供述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侦查人员自身的因素而导致的虚假供述却是应当禁止的,我们的立法不能放纵侦查人员在运用审讯策略过程中恣意妄为,从而导致了虚假供述的频频发生,以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三是必须尊重和保护审讯对象的人权。
尊重和保护审讯对象的人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审讯中的贯彻。
故在审讯中,侦查人员不能为了获取口供,而不惜以损害审讯对象的人权为代价。
具体来说,就是不得侮辱审讯对象的人格、摧毁审讯对象的自尊、侵害审讯对象的合法隐私等。
2.道德底线,即不得产生过高的道德成本。
为控制侦查谋略实施中的道德成本,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底限不得突破:
一是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包括:非“紧急原因”不得适用、非“公开之敌人”不得适用。
二是不得使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
包括:不得违背宗教伦理、职业伦理以及家庭人伦,不得有损那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基本制度面,不得妨碍嫌疑人或证人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等。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作者:赵东平。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