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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玉海分公司
因销售劣药
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对其作如下处罚
罚款40000元
案件名称: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玉海分公司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5〕38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一正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玉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酚咖片,生产企业:东莞市某某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9990231,规格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咖啡因32.5毫克;包装:药品包装用PTP铝箔-药用PVC硬片,每盒8片:贮藏:遮光,密封保存;产品批号:202212028;生产日期:2022.12.21,有效期至:2024.12.20。
上述药品于2023年1月14日由温州某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温州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调拨配送至当事人处,共10盒,销售单价28元/盒,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2023年6月21日、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16日各销售1盒,共销售4盒。剩余6盒于2024年11月21日在系统里进行报损处理。
经查实,上述6盒中的2盒于2024年11月14日由当事人店员亲戚带回使用,剩余4盒至2025年1月10日案发止,已超过有效期,仍与琥珀酸亚铁片、多塘铁复合物胶囊等在有效期内药品共同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旁的柜面上销售,过期后未售出,计货值金额112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已过期药品(酚咖片4盒):处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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