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控告请求:
1、依法撤销(2022)津0106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并移送福建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重新审理;
2、立即解除对控告人农业银行账户(尾号8078)的冻结,停止对**花园房产的重复查封,赔偿因违法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60637元;
3、依法追究耿芳芳枉法裁判、程序违法、偏袒一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刑法》第399条第二款、《法官法》第46条立案调查;
4、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拒绝管辖审查,强行审理
本案涉及福建省**县**花园房产的确权与分割,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控告人多次提出管辖异议,耿芳芳拒不审查,强行受理并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2、未依法中止诉讼
**花园房产的权属争议涉及另案赠与合同纠纷(案号:津0106民初6719号),该案尚未审结,依法应中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控告人提交书面中止申请后,耿芳芳未予回应,导致两案事实认定冲突。
3、违法接受逾期证据
原告李某在2023年4月28日开庭时突袭提交**花园“收据”及病例报告,远超法庭限定的举证期限(2023年3月10日)。耿芳芳未组织质证,直接采信,违反《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47条,构成“证据突袭”。
二、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1、虚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控告人向母亲转账的261,934.05元系支付赡养费,部分款项来源于结婚前房产租金(非夫妻共同财产)。耿芳芳罔顾《民法典》第1067条赡养义务规定,错误认定为转移财产,且未审查李某名下巨额财产(租金、保险收益等),显失公平。
2、捏造“重大疾病”分割事由
李某所患为“乳腺导管原位癌”,按保险行业规定及医学界定,不属于重大疾病。耿芳芳故意混淆概念,援引《民法典》第1066条错误分割财产,且未审查李某实际医疗费用(自费仅5000元)及支付能力(月收入近2万元)。
3、未核实关键证据真实性
李某主张分割的微信账号(wxid-3r445j8hr7jr12)根本不存在,控告人当庭申请核查,耿芳芳拒不调查,直接认定账户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三、滥用法律,枉法裁判
1、错误适用《民法典》第1066条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需满足“严重损害财产利益”或“重大疾病需医治”的法定条件。本案既无转移财产证据,亦无“重大疾病”事实,耿芳芳强行分割财产,属法律适用错误。
2、否定合法借贷事实
控告人提交夫妻共债共签的《借款协议》《收条》证明7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北京****公司实控人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具备现金支付能力(参见最高法(2016)民申1466号判例)。耿芳芳以向案外人北京****公司借贷及“无转账凭证”和即使真实为由辨析否定借贷关系,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及类案裁判规则。
3、超范围审理,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原告诉请未包含南开区**新居房产及2021年《保证书》,耿芳芳擅自审查并抄录离婚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侵害控告人辩论权(《民事诉讼法》第13条)。
四、涉嫌徇私舞弊,程序不公
1、选择性采纳证据
对原告逾期证据“开绿灯”,却驳回控告人调取李某财产(租金、保险收益)的合法申请,构成双重标准。
2、拖延解除保全措施
终审判决已认定**花园为控告人结婚前财产,耿芳芳仍纵容执行庭重复查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3、庭审倾向性明显
多次打断控告人及代理人陈述,对原告方陈述放任默许,违反《法官行为规范》中立性原则。
法律依据
1、枉法裁判:《刑法》第399条第二款、《法官法》第46条;
2、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53条、《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
3、执行违法:《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禁止重复查封)。
结论
耿芳芳在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其行为已构成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控告人合法权益。恳请天津高级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机关、纪委监委等依法立案监督,纠正错误裁判,追究耿芳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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