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法库
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
梅超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
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
当天晚18时许,梅超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17日,梅超风母亲梅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梅超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梅母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
梅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
1、梅超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梅超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梅超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梅超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梅超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人社局意见:梅超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死的,不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梅超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公司意见:公司对梅超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梅超风在家明知风险仍强行外出,应自负其责
公司认为,首先对梅超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梅超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梅超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梅超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
2、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梅超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梅超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梅超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梅超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梅超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务之家编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下班途中(途中没有脱离路线去办私事或做其他事情,比如路上顺道去逛街、探访朋友);
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才是工伤,而在暴雨、大风天气上下班时,因为被风吹倒、滑到、被砸伤等原因受伤的,都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但是,如果在上班途中因为暴风天气引发的交通事故受伤,且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总体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三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单位组织参加抢险救灾、灾后重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记者、交警、电网、水务等工作人员,在台风期间或过境后因抢险救灾等受到伤害的,属于因工外出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情形,职工、群众自行参加公共救援活动等见义勇为中伤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第三种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大风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台风受伤,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如何保障大风天受伤后的权益?
如果不幸在大风天的上班途中受伤,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保持冷静,迅速就医,确保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在此之后,按照以下步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发生意外后,尽快告知你的雇主或人力资源部门,说明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便于公司进行工伤申报。
2.保存相关证据如果你希望工伤认定能顺利通过,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可以保留交通记录、上班打卡记录、目击者证言等,确保工伤认定过程顺利进行。
3.工伤认定与赔偿流程公司会根据情况为你进行工伤认定申报,一旦认定为工伤,你有权享受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保障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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