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租赁吴某的平房一处,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7年4月1日,租金每月2500元,租房保证金5000元,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以后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10天支付下一期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吴某转账18000元(包括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的房租及保证金5000元)。2024年9月18日,吴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催收下半年度房租,张某以租金过高为由,提出不再租赁,吴某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吴某于9月26日将租赁房屋房门上锁。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吴某返还其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吴某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张某支付租金15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张某单方面表示不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且已实际搬离房屋,其主张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产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其行为构成违约,吴某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经法院释明后,吴某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形成了合同僵局。合同僵局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民事行为绿色原则,故对于张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9月18日,法官对于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及交纳房租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应确定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
关于张某主张的违约金,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吴某存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金50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张某应支付吴某一个月房租(2500元)作为违约金,吴某退还保证金5000元,虽吴某未要求张某负担违约金,但为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本案中一并处理,两相折抵后,吴某返还张某保证金2500元。
关于吴某反诉请求,鉴于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故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房租及利息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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