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徐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进购烟花108万余元,并由刘某某方使用货车装运或快递方式运至徐某某租赁的房屋中,后徐某某通过在益智玩具店零售或者批发将烟花销往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2024年1月31日,永丰县应急管理局在徐某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并扣押了99个品种 233箱 C级、D 级烟花和爆竹,价值4万余元。经查,徐某某非法经营烟花108万余元,获利约9万元。2024年3月5日,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2024年5月10日,徐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在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情况下,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经营者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切勿心怀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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