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凌晨三点寒风刺骨,刘家小区门口的路灯在雾气中忽明忽暗。刘家小妹裹紧外套,领着两个小姑娘走向快递柜。
13岁的侄女小芳和同龄外甥女婷婷缩着脖子,在路边跺脚取暖,姑姑刚转身取件,就听见身后传来沙哑的男声。
"小妹妹,哥带你们唱歌去啊?"浑身酒气的张老汉晃着啤酒肚凑近,浑浊的眼睛在俩孩子身上打转,"七百块够不够?未成年也没事儿..."
话音未落,两个姑娘像受惊的小鹿般逃向不远处的烧烤摊。老张在原地转了两圈,突然拐进KTV后巷的阴影里。
半小时后,当三人抱着快递准备回家时,张老头堵在了路口。"又碰上了!走走走喝酒去!"他喷着难闻的酒气,直扑小芳。
姑姑张开双臂护住孩子,开始对着张老头就是一通臭骂。而他顿时恼羞成怒,作势要扑过去打姑姑。
姑姑吓唬老头,要找人过来收拾他,然后借机带着两个孩子拼命往回跑。
"阿姨需要帮忙吗?"路边打车的年轻小伙见状,打算上来帮忙。
此时,姑姑拨通了哥哥的电话。正在穿衣服的刘某,听见女儿带着哭腔的"爸爸快来",抄起衣服就往楼下冲。
谁也没想到,老张像幽灵似的第三次出现在小区铁门前。"真他妈有缘啊!"他狞笑着伸手去拽小芳的书包带。
冲下楼的刘某正撞见这一幕,冲上去"啪"地甩出耳光,两个男人顿时扭作一团。二十秒后,老张瘫在地上直哼哼,刘某停了手,然后拨打了110。
没想到,这20秒竟然导致张某左侧股骨颈粉碎性骨折。不过,鉴定机构认为是旧伤没有痊愈,然后再次发生骨折,伤情等级为轻微伤。
随后,警方以刘某故意殴打张老汉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这事儿还没完,更大的祸事又来了。
张老汉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就支出了好几万,而且还构成9级伤残。于是,刘某的行政处罚刚结束,张老汉又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这骚扰人家小女孩还有理了?张老汉在法庭上的说辞,可以说是让人瞠目结舌。
他称当时看到两名女子在盯着KTV的灯箱看,还以为她们两人是里面的服务员,所以就邀请她们一起唱K饮酒。
见到两人没有兴趣,自己就转进箱子里去看房子了。后面再次相遇时,自己就诚恳向她们表示歉意。不料,却遭到她们身边的中年女子无端辱骂。
过了一会儿,在小区门口附近与3人再次邂逅。自己走上前去,想再次表达歉意,结果却遭到了刘某不问是非曲直的疯狂殴打……
张老汉最后表示,自己没有一丁点的过错,而刘某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理应承担自己的所有损失。
对于张老汉的说辞,刘某完全不予认可,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张老汉的辩解存在重大逻辑漏洞与事实矛盾。
(1)出现明显的常识悖论
KTV工作人员存在明显职业特征(如制服、工牌),两名未满14周岁女孩穿着校服、背着书包在凌晨出现,与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形象明显不符。
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明确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基本判断能力。
(2)行为本身存在严重矛盾
张老汉所谓"看房子"的辩解,与其行为轨迹严重不符。监控显示其首次骚扰后进入KTV旁巷子(非居民区),第三次相遇时仍在小区入口处纠缠。
结合凌晨的特殊时间段以及当时所处的环境特征,难以将其与正常的看房行为建立关联。
(3)夜晚连续三次偶遇异常
张某在1个小时内,连续三次与受害人发生接触,特别是最后一次在小区内部出现,明显超出"偶遇"的合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当事人对反常行为应作出合理解释,而张某未能提供任何看房记录、中介联系方式等证据。
2、张老汉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猥亵儿童。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性骚扰核心在于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与性有关的言语或行为。
本案中张某三次使用"陪唱歌喝酒""给700元"等含有性暗示的言语,且伴随强行拉扯肢体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的"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根据《刑法》第237条,针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不受"暴力胁迫"要件限制。张老汉明知对方未成年仍提出金钱交易,具有法定加重情节。
姑姑的证人证言、年轻小伙的辅助证明、小区监控显示张某尾随轨迹、报警记录中张某自述"给钱"等细节,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3、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不法侵害现实性、时间紧迫性、限度合理性以及防卫对象特定性。
案发时,张某正在实施持续性不法侵害。当刘某目睹张某第三次拉扯女儿时,侵害处于即时发生状态。
刘某仅实施掌掴、推搡等徒手行为,在张某倒地后立即停止攻击。张某最终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且主要系旧伤导致,证明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相当。
最后,刘某仅针对实施侵害的张某本人,未波及无关人员,符合防卫行为的针对性要求。(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需对张老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看来,法律还是公正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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