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我市低空域安全,依据《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低慢小”飞行物进行临时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指的“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飞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无人机,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是一种由遥控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5年4月15日0时至18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在我市船营区、昌邑区和丰满区区域内进行“低慢小”飞行物飞行活动。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低慢小”飞行物的管理工作。
对于违规飞 行行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吉林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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