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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出具专项报告
问: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有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会计上已做了坏账损失处理,请问我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3项规定,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综上, 你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需出具专项报告。你公司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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