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象州县发生了一起电动车与小车的碰撞事故,有人受伤,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交通安全警示。
当天21时07分许,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县城平安大道发生一起电动车与小轿车相撞的事故,请求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象州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事故交警看到一辆号牌为桂GV2***小型轿车停在斑马线上,小车左侧车头刮擦损坏;在车头前方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翻倒在地,现场一片狼藉。
经询问,事故发生时,小车驾驶员廖某驾车沿平安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平安大道与温泉大道交叉路口时,准备在路口掉头。行驶在后方的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盘某,看到前方小车往右边车道偏移,误以为车辆要右转,于是便直行通过路口。然而,就在小车掉头过程中,双方躲避不及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盘某受轻微伤。
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公安机关依法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盘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过错较大,由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廖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认真观察左后方的交通安全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但过错相对较小,由其承担次要责任。
来宾交警提醒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这不仅仅是一条交通规则,更是保障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重要准则,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各行其道”才能远离事故风险!
广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守法规知礼让
终审:莫崇贵 审核:谭晶晶
责编:罗雪涛 编辑:朱广燕
视频:杨子娆 来源:象州大队
因为我不想在茫茫人海中失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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